題目:使用者還是擁有者?從安樂死議題論臺灣現行法律規範下人的生命與身體。
· 刑法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安寧緩和醫病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法律作為國家形成後最接近共同體全意志的具象詮釋與行使依據,權且能代表國家看待議題的視角與可能做出的反應。現今國家的權力經過轉換,形式與樣貌早已不同以往,人們對國家如何處分生死的看法也有根本性的不同,但權力依然蠻橫的介入身體與生命的處分;然而,一如規訓與懲罰中所提到的,由於相對應的資本與工業主義根植人心,因此人在制度中作為一個勞動個體與產值單位,死亡(終結動能)是否能作為一項可依個人自由意志行使的權利?「被」斷定「失能」後方能「消極」死亡,這樣的處分必有其特有的權力視點,卻在正反兩方的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前提甚而不被討論,以為其中只包含倫理學之意涵。因此提出下方第一及第二項問題。其後,再延伸且最令我好奇的是逐漸傾向支持安樂死的聲浪,在高喊應得權利的爭取浪潮逐漸高漲的背後,是否在根本性上擁有顛覆現有法規概念的權力正在流動?亦或是尚未經過深思及萃取?此為第三個問題的探究動機。探究問題: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安樂死,此種認識後方運鏡之權力視角為何?二、從規訓與懲罰中,再現權力對生命及身體之作用反思現況。三、再問支持安樂死之應得權利的爭取背後權力流動的顯像為何?關鍵字: 法律、身體與生命、權力流動
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論題(01114114 葉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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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格式紊亂,請重新貼文。打算如何討論三項問題,這是報告開展最需用力的地方,請在明早課堂勉力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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