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 (02114140 邱吉爾)

題目: 死刑:  應否以「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

刑罰是以法益保護作為終極目標,不過對於這個目標卻有不同的理解,不同面向的刑罰思維,在手段與其欲保護的法益間有著不同的比例關係。犯罪成立後的法律效果,對受刑人來說有重大的影響,如果不能對法律效果有初步的理解,而輕易的判處某刑罰,顯示其距離法律效果現實的認知實為遙遠。進一步論述,犯罪者在犯刑後該付出的代價是多少?其極限何在?我們深知冤案不能避免,死刑不能回復,任何一個司法體系都不能夠確認司法百分之百的不出錯,但死刑一旦執行,就沒有回復的可能性。相同的,「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是否超越了犯行後應受的罰呢?是否違背了刑罰的基本價值再社會化呢?最後回到台灣現今的刑法條文,對於重大犯罪者法官是否只能判處死刑?

一、前言
二、法律效果 
 (應報理論 
 (預防理論
三、罪刑相當原則
 (死刑? 
 (終生監禁,不得假釋?
四、死刑相關條文
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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