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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並不試圖尋求「身心正常」命題的最佳解答,僅是提供一個舞台進行議題的描述與爭議的再現,文章將盡量呈現以「展現對立」、「極端值比較」。
一、序
在序的部分,提出疾病、身體、權力施展的三者關係,從政治典籍中的疾病之於身心正常兩者間的差異,同時從疾病、體制代言者之間的角色糾葛之外,帶出第三勢力-大眾(亦是本文一個關鍵)
<Key>:可觀察性、區分、權力不對等※
二、
正文
*(A)我將援以法律精神衛生法第四、五條將是呈現精神疾病的爭議別於直接的肉體疾病的原因,同時「大眾」這個勢力,將會導入這個層面互動。
*形成:到底誰才能主宰「正常」一詞的局面
<Key>:大眾、解釋主宰、體制代言者
*(B)從這部分開始到後面的(C)、(D)三個部分,將是藉由各式不同的案例或是測驗的質疑,進行以當事人(被認定正、不正常)、精神科醫生(解釋者)、大眾的形象再現當事人的部分:將探討與精神科醫生之間的解釋不對等的情形,以及「疾病認同」。
醫生:會是以著名的「羅夏克墨跡」的使用,以及疾病數值化、常態分布等等「『正常』的創造」進行質疑
大眾:則是綜合前兩者,去探討「正常是否重要?」、「別於常態何以需要矯正?」
此處將結合種族議題中「區分」觀點有所近似,將會呈現「到底為何區分?」,「區分背後是否包裝了些什麼?」有所解釋
可參照電影:隔離島、希區考克《Psycho》
三、結論
結論,並非將這篇文章的所呈現的爭議調停,結論即是指挖掘出這些爭議之後所面對的困境。
※精神衛生法:
回覆刪除第四條
本法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之精神專科醫師。
第五條
本法所稱病人,係指精神疾病患者。
本法所稱嚴重病人,係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或有傷害行為,經專科營師診斷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