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論題 (02114111 洪宇嬅)

解除患者痛苦和治癒疾病不可兼得時,維持生命是否仍為優先,或應以免去病痛為上?


第一部分:國家機器如何作用於病人的身體上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前項意願書,其中應載明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並由意願人簽署。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當末期病人意願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等抉擇時,仍必須向國家提供所有個人資訊、隱私;國家甚至透過如結婚、離婚的見證人制度,來確認其意願書的合法性及責任性,如此,病人的意願書就不單只是國家權力來承擔責任,還包括見證人、醫療人員及相關法人機關等。

  •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且當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因此,病人對於自己身體並無法完全掌控,必須由醫生來診斷,符合"末期病人",給了此種身分後,才能決定自己是否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 簽署之意願書,應由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
        如同前些日子課堂上所提,國家強制每位老師進行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資料留存學校、衛生福利部及相關機關,使個人健康狀況如此私人的資料暴露在國家強制力之下,而我們受到權力的行使也毫無選擇。上述之病人意願書也正符合此種情況。

  • 經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
           主管機關將其意願註記在健保卡上,是否也是對病人標籤化的一種,以《規訓與懲罰》來看,病人也如同犯人般被編碼、被標籤化,而這種情況是否因此影響病人接受醫療的平等權。


第二部分:真正停止病人生命權的是誰
  • 國家機器-法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醫療人員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 其最近親屬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
  • 病人自己

第三部分:結論
        解除患者痛苦和治癒疾病不可兼得時,維持生命是否仍為優先,或應以免去病痛為上?此時國家、醫療人員,病人本身所扮演的角色?真正能夠根據病人的意願?還是只是在國家權力支配身體活動之下,被規訓的結果。


1 則留言:

  1. 大綱並未切中論題,反而顯露許多既定看法,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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