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02114135林舒婷)

題目安樂死

一、安樂死
安樂死概述(種類)
我國現行法規對安樂死的規範

二、將安樂死視為一項人的權利
     (1)  為什麼現行的社會當中普遍認為自殺是不被接受的?
     (2)  一個人有沒有權利決定自己的生死?
(3)  當解除患者痛苦和治癒疾病不可兼得時,維持生命是否仍為優先,或應以免去病痛為上?這樣的選擇的權利應該由誰來執行?是病人?家屬?醫生?還是政府?

三、國家的公權力如何作用
(1)   國家為什麼可以對安樂死進行規範?
(2)   基於什麼樣的理由國家擁有規範的權力?
(3)   個人的生命權受到國家公權力怎樣的介入?
(4)   個人的生命長短應是屬於自身的權利還是國家?


關鍵字公權力、自殺

1 則留言:

  1. 請將重點擺在第三節,細細發展成全新的三節,並充分說明論題,其他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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