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選擇:人工生殖。
◆ 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人權?應否依此立法依收入狀況,補助人工生殖?應否將人工生殖擴大至同志與未婚者?
一、說明
台灣人工生殖法的創建,是由於近代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的成熟,與人民醫療上的迫切需求,政府在民國九十六年才正式建立與實施。但其內容卻僅規定夫妻不孕者,才能適用此項法律。但卻無法保障部份婦女因先天性無子宮、因病切除子宮或因罹患重大病症不適合懷孕生產者,同性戀及未婚者的生殖自由。 因此,筆者想藉由以下幾項論述,試圖分析法律是否能為了促進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傳統價值而有權力限制個人的生殖自由。
二、論點:
(一)何謂生殖自由
1.台灣現行法律及釋字定義
(二)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人權
1.國際上的認定——聯合國〈普世人權宣言〉
2.我國憲法規範
3.兒童商品化
(三) 人工生殖是否應立法補助
1.台灣人工生殖的主要方式
試管嬰兒——《姊姊的守護者》
2.人工生殖所需花費
3.如何訂定相關補助條件
(四) 人工生殖法對同性戀與未婚者的限制
1.法定限制
2.限制理由
(五) 基本人權與人工生殖法的相悖
1.相關基本人權
2.相悖之緣由
(六)國內外案例
1.美國地方法院判例
1990年伊利諾北區Lifchez v.Hartigan案
1991年俄亥俄州南區Camero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Hillsboro案
2.台灣實例——孫吉祥案例
(七)結論
關鍵字: 聯合國〈普世人權宣言〉、兒童商品化、生殖自由、人工生殖
以上各項皆未切中論題,即使搜羅再多資料,依舊無效,請全面重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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