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代理孕母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代理孕母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02114152 陳怡儒)

代理孕母是否侵犯母職應否開放收費及企業化

前言:
 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提及,將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委託人必須是不孕夫妻,且至少有一方要提供精子或卵子。此外,代理孕母必須是無償代孕,且代孕次數不得超過3次,孩子出生後的父母為委託代孕的夫妻。但此修正草案現今仍未通過,因此目前在台灣禁止代孕行為。很多不孕夫妻到代孕合法的國家尋求協助美、印等國家,最後再透過法律使其成為親生子女。在台灣,代理孕母仍不能普遍被接受,但在美國某些州、印度,代理孕母甚至已有企業化經營模式出現,不但不限制委託授孕者的身分,更不要求委託者一定要提供精卵,使代孕成為不孕者的另一種選擇。

問題:
  1. 何為母職受孕、妊娠到負起養育之責,皆為母職民法上對母親的定義為分娩說,但在有人工生殖的技術下,生下小孩者不一定即為血緣上的母親。懷胎十個月即為小孩的母親還是卵子提供者才是其母親(biological mother)?代理孕母侵犯了母職
  2. 有人認為代理孕母是子宮工具化或是商業行為,那為何捐贈卵子可拿到高額獎金不算是一種商業行為
  3. 代孕是否應該收費代孕的代價應該怎麼衡量?代孕者從胚胎進入體內起,身體可能會受到的痛、妊娠期間的不便與不適、懷孕可能的風險,妊娠後身材的變化,這些如何換算成金錢計算
  4. 代孕企業化,對於孕母而言是多一種保障還是可能造成另一種剝削企業化造成的社會問題會不會更大不限制委託人條件,提供代孕服務)?代孕行為市場化,對於開發中國家的孕母是否造成剝削競爭?


關鍵字:母職、代孕報酬、代孕企業化

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代理孕母是否侵犯母職?應否開放收費及企業化?(修正1)

  • 在台灣,法律條文並無明確規定是否能進行代理孕母,代理孕母的爭議仍持續不斷。透過精卵的結合,在母體中成長茁壯,是為人的一體成型,而人工生殖則是透過當今科學的力量強制性的套脫一連串階段而進行生殖。在民法的1065條當中提到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這個「生」的所有過程為法律所的「母」,這是否已經侵犯到一個身為母親的職責,而孕母所產生的生育過程是否能稱作是「生母」。在資本主義社會所強調的勞力獲取,當中所包含的勞力是否有「生育」這方面勞動力為構成社會中不可缺的元素,繁殖後代為一個重要性,我們能否將母體的生育功能作為是一種收費以此讓勞動力得以持續

.討論大綱
  1. 母職基本和範圍:做為一個母親的最直觀認定是否為其「生母」,而做為一個「生母」,是否就能稱其為母親,這當中差異為何?
  2. 法律中對於生父及父屬的關係有清楚規定,對生母卻無特別去說明,原因何在?法律的規範中明確的規範親屬關係,只是給予人在法律上有著確切的地位,而此規範是否侵犯到了中國最常說的「血濃於水」 的血緣關係?若要分類其代理孕母所產出的子女之直系血緣,該由何階段來判斷?  法律如何將母職來做詮釋,又是否會侵犯到母職?
  3. 國家是否能以公權力介入「生育」?代理孕母的收費,是將其生育的能力轉化為一種有薪的勞力來提供無法生育者的一種服務,甚至將此做為一種正當性的職業,國家是否能對其進行干涉?目的何在?作為一個代理孕母,到底是何處與社會上一般付出身體勞力之人有何不同?為何叫用法律加以限制? 

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論題(02114152陳怡儒)

代理孕母做為一種職業?

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國家,有些規定代孕者必須是無償代孕且不得有商業仲介參與其中,有的國家則認為代孕者可以收取報酬。代理生育若是一種勞務行為,為何不能收取該有的報酬?為何代理孕母不能成為一種普遍性職業,而是因地而異?

一、生育成為一種勞動服務
I. 當自然行為變成勞動行為
II. 生育的代價如何計算

二、生育的契約
I. 代理孕母與委託者的關係
II. 終止契約

三、代理孕母的權利義務
I. 以傅柯柔順的身體做探討
II. 代理孕母的身心健康

四、代理孕母的企業化
I.  職業的正常化與商業化
II. 集中式管理



關鍵字:生育、職業、契約

2015年11月2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論題(02113012 陳奕仰)

學期報告論題(02113012 陳奕仰)
代理孕母是否侵犯母職?應否開放收費及企業化?

在台灣,法律所定的規範中,條文並無明確規定是否能進行代理孕母,代理孕母的爭議仍持續不斷。一個自然人的誕生,透過精卵的結合,在母體中成長茁壯,是為人的一體成型,而人工生殖則是透過當今科學的力量強制性的套脫一連串階段而進行生殖,當一個自然人誕生的同時,子宮 、陰道 、將臍帶剪斷,最終脫離了「母體」,而代理孕母卻是將一連串的過程加以取代,在民法的1065條當中提到: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這個「生」的所有過程為法律所的「母」,這是否已經侵犯到一個身為母親的職責,而孕母所產生的生育過程是否能稱作是「生母」。在資本主義社會所強調的勞力獲取,當中所包含的勞力是否有「生育」這方面?勞動力為構成社會中不可缺的元素,繁殖後代為一個重要性,我們能否將母體的生育功能作為是一種收費以此讓勞動力得以持續?

.討論大綱

1.母職基本和範圍:做為一個母親的最直觀認定是否為其「生母」,而做為一個「生母」,是否就能稱其為母親,這當中差異為何?


      2.  法律的規範中明確的規範親屬關係,只是給予人在法律上有著確切的地位,而此規範是否侵犯到了中國最常說的「血濃於水」 的血緣關係?若要分類其代理孕母所產出的子女之直系血緣,該由何階段來判斷?

    3.國家是否能以公權力介入「生育」?代理孕母的收費,是將其生育的能力轉化為一種有薪的勞力來提供無法生育者的一種服務,甚至將此做為一種正當性的職業,國家是否能對其進行干涉?目的何在?

    4. 結論

           問題癥結點:
  • 人可以透過科學方法讓精卵結合嗎?那算是自然人嗎?
  • 母親在一個家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被稱做母親的前提?(道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