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02114152 陳怡儒)

代理孕母是否侵犯母職應否開放收費及企業化

前言:
 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提及,將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委託人必須是不孕夫妻,且至少有一方要提供精子或卵子。此外,代理孕母必須是無償代孕,且代孕次數不得超過3次,孩子出生後的父母為委託代孕的夫妻。但此修正草案現今仍未通過,因此目前在台灣禁止代孕行為。很多不孕夫妻到代孕合法的國家尋求協助美、印等國家,最後再透過法律使其成為親生子女。在台灣,代理孕母仍不能普遍被接受,但在美國某些州、印度,代理孕母甚至已有企業化經營模式出現,不但不限制委託授孕者的身分,更不要求委託者一定要提供精卵,使代孕成為不孕者的另一種選擇。

問題:
  1. 何為母職受孕、妊娠到負起養育之責,皆為母職民法上對母親的定義為分娩說,但在有人工生殖的技術下,生下小孩者不一定即為血緣上的母親。懷胎十個月即為小孩的母親還是卵子提供者才是其母親(biological mother)?代理孕母侵犯了母職
  2. 有人認為代理孕母是子宮工具化或是商業行為,那為何捐贈卵子可拿到高額獎金不算是一種商業行為
  3. 代孕是否應該收費代孕的代價應該怎麼衡量?代孕者從胚胎進入體內起,身體可能會受到的痛、妊娠期間的不便與不適、懷孕可能的風險,妊娠後身材的變化,這些如何換算成金錢計算
  4. 代孕企業化,對於孕母而言是多一種保障還是可能造成另一種剝削企業化造成的社會問題會不會更大不限制委託人條件,提供代孕服務)?代孕行為市場化,對於開發中國家的孕母是否造成剝削競爭?


關鍵字:母職、代孕報酬、代孕企業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