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孕母是否侵犯母職?應否開放收費及企業化?
前言:
《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提及,將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委託人必須是不孕夫妻,且至少有一方要提供精子或卵子。此外,代理孕母必須是無償代孕,且代孕次數不得超過3次,孩子出生後的父母為委託代孕的夫妻。但此修正草案現今仍未通過,因此目前在台灣禁止代孕行為。很多不孕夫妻到代孕合法的國家尋求協助(美、印等國家),最後再透過法律使其成為親生子女。在台灣,代理孕母仍不能普遍被接受,但在美國某些州、印度,代理孕母甚至已有企業化經營模式出現,不但不限制委託授孕者的身分,更不要求委託者一定要提供精卵,使代孕成為不孕者的另一種選擇。
問題:
- 何為母職?受孕、妊娠到負起養育之責,皆為母職?民法上對母親的定義為分娩說,但在有人工生殖的技術下,生下小孩者不一定即為血緣上的母親。懷胎十個月即為小孩的母親?還是卵子提供者才是其母親(biological mother)?代理孕母侵犯了母職?
- 有人認為代理孕母是子宮工具化或是商業行為,那為何捐贈卵子可拿到高額獎金不算是一種商業行為?
- 代孕是否應該收費?代孕的代價應該怎麼衡量?代孕者從胚胎進入體內起,身體可能會受到的痛、妊娠期間的不便與不適、懷孕可能的風險,妊娠後身材的變化,這些如何換算成金錢計算?
- 代孕企業化,對於孕母而言是多一種保障還是可能造成另一種剝削?企業化造成的社會問題會不會更大(不限制委託人條件,提供代孕服務)?代孕行為市場化,對於開發中國家的孕母是否造成剝削競爭?
關鍵字:母職、代孕報酬、代孕企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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