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04881101 趙魯陽)

人口問題——為維持健全的人口結構,(台灣)應否立法介入國民的生育決策?

一、對於人口的定義
  1. 中華民國以戶籍制度來判別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
  2. 《户籍法》中華民國人民以戶為單位向戶籍登記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包括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
  3. 《入出國及移民法》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介入的含義

  1. 國家立法規定國民生或不生、何時生或停止、跟誰生或不跟誰生、自然懷孕或人工生殖及生育數量

三、台灣應該立法介入國民的生育決策
(一)介入的合法性
(二)介入的必要性
(三)介入的有效性
(四)介入的效益
四、國家介入國民生育決策的手段
五、台灣不應該立法介入國民的生育決策
(一)介入的不合法性
(二)無介入的必要性
(三)介入的無效性
(四)介入的害處
六、結語:台灣不應該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調節人口結構,而是依照政府政策做「小而精」的規劃與引導,這樣人口問題的解決才會更有效也更具有靈活度。


1 則留言:

  1. 第三、四、五項的關係未明,大綱中缺乏導出結語所需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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