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無性別的烏托邦想像:國家不應管控性別身分
壹、摘要
人從誕生在世界的那一刻起(甚至在出生之前),「身體」的差異就決定了性別(gender),這也是權力滲透生命個體的開始。無論是家庭、社會對於身體差異有不同性別期待的種種規訓,以及透過不同的法律制度加諸於不同性別主體的管控。臨床醫學、腦科學、精神醫學等醫療、知識體系皆把性別納入知識的對象領域。權力不僅僅監控著性別主體的行為,同時不斷地構成人類對於自身性別的認同和樣貌。然而,在社會上亦有亟欲改變自身身體的性別標誌,或是有著性別認同與身體的一致連結出現斷裂的生命個體,像是被稱為跨性別(transgender)(的群體;慾望的複雜向度,像是同性戀、雙性戀、無性戀等的多元存在。在國家治理的層面上,為了生育、人口管控、社會分工等目的。法律上的性別仍依據固定男女二分、以及維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如此對於性別的貧乏想像,無疑是限縮了人類生命當中的複雜性與自由。國家管控性別的有效性,在現代社會似乎亦顯得十分有限。身體的性別表現在目前也逐漸能夠透過科技、醫療擁有跨越和轉換的自由,性別身體的生命出現恣意生長的可能性。因此,國家是否仍應再管控人的性別身分?人們是否應當走向一個無性別身分的烏托邦。
一、國家與兩種身體
(一)、法律上的性別身分
- 戶籍法:戶籍登記:以家戶為單位。出生登記:出生日期、身分關係、依外在身體性徵由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來認定性別身分。(法律上的登記具有一種公信力和效力,能夠決定未來不同性別主體所享有和具備的權利和義務(兵役法、民法、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及作為社會的種種期待和刻板預設印象的預設以及規範的一個基本依據。)
- 我國依各項行政命令規定,重要證件格式裡皆有登載性別:身分證、護照、駕照、健保卡。在日常生活中,透過有意無意地審查,一再地以社會對性別的規範,對應男女各自該具有的樣子,不符者則時常被要求糾正、刁難、視為危險人物。
- 民法親屬編:在法律上男女有別,但是依男女而有不同的待遇,確切且合理的理由是什麼?就民法上來說,我國只有承認男女這兩種性別和異性戀的存在。
- 性別變更認定登記辦法:有關戶政機關受理性別變更登記之認定要件,重新規定如下,自即日生效:一、申請女變男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女性性器官,包括乳房、子宮、卵巢之手術完成診斷書。二、申請男變女之變性者,須持經二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性性器官,包括陰莖及睪丸之手術完成診斷書。
- 為何變性規定要拆除器官?我認為是因跨性別者被社會所認定為不正常、不符社會利益、破壞社會秩序的個體,即便基因學上並未證實跨性別的基因有異於常人或是有遺傳之可能。但社會應不希望這樣的特殊性有遺傳下去的可能,如果跨性別者生育下一代,則會破壞了人口的健康和秩序。因而拆除其生殖器官,讓其喪失生育功能。
(二)、權力與性別
- 醫學知識與性別:婦產科醫生透過外在身體性徵來認定一個新生兒的性別。但是當新生兒具有不同性別的器官時,會被視為缺陷病症(陰陽人),醫生會徵詢父母意見替孩子選擇拆除其一器官。(但無法源依據授予醫生這樣的職權)因此,即便不影響生命健康,性別不能是模糊的,也不能是兩者皆有的。且其認定從來就不是由該主體自行認定,都是透過具有知識權威的他人來進行判斷和認定。在長大成人之後,即便有人想要申請變性,也必須先經由精神科醫師認定該人具有「性別認同障礙」,在經過摘除外在性器官之後,以及國家治理機構的各種審查和條件要求之下,才得以進行法律性別身分的轉換。
- 國家為了社會和國家的穩定存在,必須標示和監視不同性別的身體,在法律上登載性別,每個人都必須遵守他自己的法律性別和背後承載的權利義務。管控生育和人口和進行社會上的性別分工。未必是以強制的法律要求女人生育,畢竟沒有可見立即的危害於共同體當中的人,過於強制的手段,恐怕會招致人們對國家的反感,反而會動搖國家的權威。因此,統治階級透過別的方式來達成這個目標,像是意識形態國家機器(學校、宗教、媒體、家庭、職場)透過教育、輿論、各種規訓方式,或是生育補助,各種廣告、宣傳標語等等。以及社會裡的規範所形成日常生活的話語。影響著每個人的價值觀及其行為。
(三)、管控的目的與重要性
綜合上述的推論、《性史》及其他文獻。
二、生命的交響樂與雜音
(一)性別、慾望與認同的複雜性
(二)管控性別的有效/限性
三、無性別的烏托邦想像
參、關鍵詞:性別、身分、權力、複雜性、烏托邦
肆、法源依據與資料
戶籍法、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內授中戶字第0970066240號行政命令、民法親屬篇、民法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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