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議題:性別。
若性別天生,應否依性別意識而選擇性別?法律應否登載性別?
壹、前言
基因及性染色體讓我們有了「男人」與「女人」的分別,但就是人類 世界的全貌嗎?性別(gender)一詞,不僅是生物學意義中的生物性別,更是指個人或個性中接近身份認同與氣質的概念,又稱社會性別、性別特質。個人的總體性別是很複雜的,總體性別通常不容易作一個簡單的分類,雖然社會傾向於假設有一個簡單的二元劃分。但性別義涵是不斷在進行重新調整的。性別存在性別認同,性取向認同等問題,在性別教育上,鮮少有國家會對公民實行性別認同的教育,而只是僅僅停留在两性教育上。然而,社會上有部分人群,不能以簡單的性別二元劃分,也無法受到性別平等教育,導致從小對自我性別認同,自我性取向認同等產生疑惑,並且產生相應的社會問題。文中將嘗試探討和性別有關的跨性別者和雙性人的案例。通過研究臺灣跟性別有關法律等,探討關於性別問題新的一些疑問,如:若(生理)性別天生,應否依性別意識而選擇性別?法律應否登載性別?而新的價值觀的產生,往往是由於臺灣社會中不同的系統,包括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等系統交互影響與變遷所帶來的結果。
貳、何為性別?若(生理)性別天生,應否依性別意識而選擇性別?
一、性別的生物學與社會學定义
二、分析關於性別的法律條文以及演變歷史,如:《性別平等教育法》的不斷調整。世代在改變,法律應循當代更為開放、多元的價值觀,而做些調整。
參、性別認同與性取向認同相關案例分析,探討:
一、若性別天生,應否依性別意識而選擇性別?
在此,分兩類情況討論。其一是天生生理性別明顯的人群。大部份人處於此類。兒童約兩歲就會有性別認同的概念,依據外在特徵來判定男性或女性,在此期間,會受到來自家庭教育,學校教育以及媒體的潛移默化的影響,植入對於性別的僵化概念。6-7 歲時會進入性別恆定階段,由接納生理性別、扮演社會性別角色,到心理和生理性別一致。進入青春期後,隨著第二性徵發育與性別差異的意識浮現,雖然會出現短暫的迷惑、困擾或是企圖隱藏性徵等(例如:刻意讓發育的胸部不明顯),但多半仍可在適應期中順利度過,並完成性別認同的階段性任務,這似乎成為一種社會公認的具有儀式感的成人禮。但在此後,其實仍舊會有部份人群對先天生理性別產生認同障礙,認為自己不屬於自己身體所賦予的性別。在這種情況下,我認為他或(她)有權利根據自己的性別意識,選擇自己認同的性別。從心理學的角度看,性別意識相對來說,一旦成型很難改變,但生理性別卻可以通過手術等方式改變。其二是天生具有兩種生理性別的人群,俗稱雙性人。雙性人在人口中的比例高達700:1,據保守估計,每2000個出生的嬰兒中,便可能有一位雙性人,她們是一群人數不少,但是幾乎完全被隱藏了的一群人!此類人群往往期待选择一个生物性别,并顺从此性别的社会性别角色。對他(她)們來說,根據自己的性別意識來選擇性別是很重要的。
二、法律應否登載性別?
2013年11月初,德國法律正式接受男女之外的第三種性別選項。根據該法規定,只要新生兒具有男女雙重的性別特徵,父母就可在出生登記時,勾選性別為「中性」,或者讓欄位留白,等孩子長大後再自行決定。這使得德國成為第一個接受人民在出生時,就選擇成為中性人的歐洲國家。表面上,這項法律代表德國性別人權大幅進步,但實際上,或導致更大的歧視。首先,德國相關法律尚未配合新法同步修正。譬如,健保法並未規範這「新一類」人的權利義務,有關婚姻的法律也尚未接受中性人結婚。中性人在食衣住行各方面可能缺乏保障或遭到排除。再者,該法規定,「如果幼童無法被認定為女性或男性,那麼幼童性別不應在出生登記時被分類。」這看似是增加性別選項,實際上則強制中性孩童被明確認定。由於德國社會對「中性人」的接受度仍低,「裸露」的性別標籤,讓中性的孩子打從呱呱墜地,就可能受他人歧視。從另一方面來看,如果父母不願小孩背負歧視枷鎖,那麼法律的強制規定,可能促使家長更早讓孩子接受「性別正常化」手術,而這項手術對身體傷害極大。
同樣的,法律對一個國家或是一個社會來說,是一種行為規範。它為民眾畫出了一道道框框條條,使人們在這些圈子里井然有序地生存。如果法律不登載性別或是劃定性別的灰色地帶,會使一些既定的權利與義務的分配規則受到破壞(如服兵役,從事需要男性勞力的難度大的工作),而劃定性別的灰色地帶會讓雙性人在對「雙性人」的接受度仍低的當今社會里的處境更加艱難。美國女權運動先鋒葛罗莉亚(gloria steinem)曾說,治理我們的並非軍隊與警察,而是觀念。而法律,恰恰在觀念的形成上,有重大作用。
肆、結論
伍、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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