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題:
人口問題——為維持健全的人口結構,(台灣)應否立法介入國民的生育決策?
壹、
人口結構的含義與介入手段
(一)對於人口的定義
中華民國以戶籍制度來判別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
《户籍法》: 中華民國人民以戶為單位向戶籍登記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包括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
《入出國及移民法》: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人口結構的含義
宏觀的角度,而不是家庭的利益、個人生活的考量
國家合理人口結構的含義:橄欖型
(三)介入國民生育決策的含義
國家立法規定國民生或不生、何時生(包括結婚年齡和生育年齡)或停止、跟誰生或不跟誰生、如何生(自然懷孕或人工生殖),以及生育數量
(四)國家介入國民生育決策的手段
國家立法、行政政策、醫療保障、懲罰機制
媒體宣傳、教育指導、思想動員
貳、國家立法的邊界與作用
(一)
國家立法干預國民生育決策的合法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國家對於人民基本自由權利的剝奪條件:
如果人口問題嚴重到了上述程度,國家立法可以實現上述利益,便有了干預的合法性
公民的基本人權:對於生命權的尊重、對自己身體控制的排他自主權、對家庭建立的選擇權
(二)國家立法干預國民生育決策的效果
改變人口結構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
推動國家宏觀經濟的發展:人口紅利(以控制生育率、出生率調節各個層次的人口數量)
國家立法干預國民生育決策有可能產生的問題:計劃生育
影響人民生育觀念,改變社會風氣:長期、世代、思想上的影響
(三)國家立法的應然選擇
提供選擇、完善服務or 剝奪選擇、唯一出路?(《歸訓與懲罰》)
現狀:國家法律已深入到公民的身體(節育、避孕、墮胎、人工生殖、代孕)、生命、生活(家庭)
參、臺灣:國家是否應該立法干預國民生育決策?
臺灣人口結構現狀
政府政策上升到國家立法?必要性vs.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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