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題:
人口問題——為維持健全的人口結構,(台灣)應否立法介入國民的生育決策?
二.台灣人口問題現狀:
1. 人口老齡化問題嚴重。勞動力數量自2015年起逐年下降。人口快速老化,需照顧人口急速成長。
據國發會統計,(台灣)工作人口在2015年達最高峰1,738萬人後將逐步下降,到2060年將降至960萬人,且年齡普遍提高。
2. 老齡化速度速度較各國快,勞動人口負擔日益沉重。據國發會統計,2016年起,「扶老比」(工作年齡人口扶養老人比率)將達18%,高過「扶幼比」(工作年齡人口扶養幼兒比率)17.8%,工作年齡人口負擔將日趨沈重。
3. 失能人數快速上升。104年台灣全人口失能人數76萬人,120年將快速增加至120萬人(推估國人一生中長照需求時間約7.3年(男性:6.4年;女性:8.2年) )
3. 台湾的生育率连年下降,少子化趨勢顯著,幼兒人數逐年減少。台湾鼓励生育的政策并没有达到良好效果。據民政部衛生福利部統計,台灣婦女的一般生育率從1962年起一直在下降,1997年為53%。
4. 新台灣之子人數越來越多,由此引發認同危機,也為高等教育招生帶來挑戰。根據衛生署新生兒通報,全國已有8%嬰兒出生於外籍配偶,4%嬰兒出生於大陸配偶。
5. 移民數量越來越多,移民政策,尤其是經濟移民,有逐漸鬆動的趨勢。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章《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在臺灣地區有一定金額以上之投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根據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申請人及其隨同申請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經依前條規定許可居留者,在臺灣地區連續居留或居留滿一定期間,仍具備原居留條件,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三.米歇爾福柯的相關著作:
(一)《規訓與懲罰》第二部分第二章
懲罰的溫和方式
联系:台湾对于违反生育政策的惩罚
(二)《規訓與懲罰》第三部分第三章
全景敞式主義
聯繫:從規訓方式的產生原因,即勞動人口的增加與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反觀台灣制定人口政策的原因。
四.台灣的相關法律: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人口?
中華民國以戶籍制度來判別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户籍法》有關戶籍制度的規定。中華民國人民以戶為單位向戶籍登記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包括身分登記(出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結婚、離婚登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遷出登記,遷入登記,住址變更登記),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並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作為辨識個人身分的證明,施用全國,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得定期進行戶口調查以及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五.台灣的生育政策:
从2004年至今:鼓勵生育的各項法規。
1.『鼓勵生育』衛生教育宣導計畫,行政院衛生署,2004[民93]
2. 內政部宣導手冊「綿延生命,享受孕育」,「二個孩子恰恰好,三個不嫌少」
人口政策百年回顧與展望,內政部編,台北市: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2011[民100]
3. 人口政策資料彙集,民國八十九年,劉明堅總編輯,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編,台北市: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發行, 2000[民89]
4. 行政院經建會,「中華民國台灣97年至145年人口推計」,2008
5. 所得稅法,民國104年06月24日,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
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
者,除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依本法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及計算稅
額外,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提高夫妻夫妻合併申報免稅額度,不再讓夫妻合併申報成為「婚姻懲罰稅」,讓納稅人願意結婚,願意生孩子。)
六.相關論文或资料:
(一)2016總統大選蔡英文政策主張
蔡英文提出了具體的有關身心凝障者的主張,也針對台灣超高齡社會的挑戰提出了完善長期照顧體系、醫療體系、推動活力老化的主張,並具體構想了「長照十年2.0」的政策,企圖「托育、長照、婦女就業三合一」的照顧政策,消除家庭生養孩子的後顧之憂,從根本上解決老齡化的問題。
(二)論文
a. 王德睦,1999 「人口」。收錄於王振寰與瞿海源主編 社會學與台灣社會,頁537-56。巨流。
b. 孫得雄,1997 「台灣人口研究的回顧與前瞻」,收錄於孫得雄、齊力與李美玲主編,人口老化與老年照護,頁1-7。台北: 中華民國人口學會。
c. 陳寬政、王德睦與陳文玲,1986 「台灣地區人口變遷的原因與結果」,台大人口學刊,9: 1-21。
七.自己的思考:
- 台灣的人口政策經過了大約三個階段的變化。第一個階段為1949年到1984年,採取「節制生育」的政策,第二階段為1984年到2004年,採取「優生保健」,增進家庭幸福與人口合理成長的政策,第三階段為2004年至今,政府採取「鼓勵生育」,建構優質的生育保健支持環境的政策。六十幾年來,台灣一直是以行政命令引導國民生育,並未有任何法律規定或限制國民的生育選擇。
- 目前,台灣人口結構矛盾突出,少子化和老齡化趨勢顯著,勞動力缺口達,但新移民和新台灣之子的數量卻在逐漸增多,台灣是否應該以國家立法的形式鼓勵國民生育,或者進一步放寬移民條件呢?
- 目前,全世界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國家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規定國民生育政策,法律對於國民生活和國家人口結構的影響是極其深刻與長遠的,「計劃生育政策」自1973年施行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總和生育率已降至全世界最低水平,2010年人口普查顯示,中國大陸的總和生育率僅為1.18,並因此產生了嚴重的人口和社會問題。
- 所以我認為台灣並不應該以國家立法的形式推行「鼓勵生育」的措施,台灣的總面積約3.6萬平方公里,總人口約為23,222,094人,依照政府政策做「小而精」的規劃與引導,人口問題的解決會更具有靈活度。
- 再者,國家立法具體到人民生育,不外乎是對人民生活自由權的侵犯與干涉,是公權力的極大投射,人民應有權對自己的身體和生活作主。同時,生育立法也會影響到育嬰、醫院、社會福利、教育等方方面面,變革經濟和社會面貌。二者權衡之,台灣不應該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調節人口結構。
「為維持健全的人口結構,(台灣)應否立法介入國民的生育決策?」是本篇論題,以上各項並未切中其中,尤其未能掌握其論辯意圖,請重擬。
回覆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