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台灣,法律條文並無明確規定是否能進行代理孕母,代理孕母的爭議仍持續不斷。透過精卵的結合,在母體中成長茁壯,是為人的一體成型,而人工生殖則是透過當今科學的力量強制性的套脫一連串階段而進行生殖。在民法的1065條當中提到,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這個「生」的所有過程為法律所的「母」,這是否已經侵犯到一個身為母親的職責,而孕母所產生的生育過程是否能稱作是「生母」。在資本主義社會所強調的勞力獲取,當中所包含的勞力是否有「生育」這方面?勞動力為構成社會中不可缺的元素,繁殖後代為一個重要性,我們能否將母體的生育功能作為是一種收費以此讓勞動力得以持續?
二.討論大綱
- 母職基本和範圍:做為一個母親的最直觀認定是否為其「生母」,而做為一個「生母」,是否就能稱其為母親,這當中差異為何?
- 法律中對於生父及父屬的關係有清楚規定,對生母卻無特別去說明,原因何在?法律的規範中明確的規範親屬關係,只是給予人在法律上有著確切的地位,而此規範是否侵犯到了中國最常說的「血濃於水」 的血緣關係?若要分類其代理孕母所產出的子女之直系血緣,該由何階段來判斷? 法律如何將母職來做詮釋,又是否會侵犯到母職?
- 國家是否能以公權力介入「生育」?代理孕母的收費,是將其生育的能力轉化為一種有薪的勞力來提供無法生育者的一種服務,甚至將此做為一種正當性的職業,國家是否能對其進行干涉?目的何在?作為一個代理孕母,到底是何處與社會上一般付出身體勞力之人有何不同?為何叫用法律加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