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4日 星期二

代理孕母是否侵犯母職?應否開放收費及企業化?(修正1)

  • 在台灣,法律條文並無明確規定是否能進行代理孕母,代理孕母的爭議仍持續不斷。透過精卵的結合,在母體中成長茁壯,是為人的一體成型,而人工生殖則是透過當今科學的力量強制性的套脫一連串階段而進行生殖。在民法的1065條當中提到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這個「生」的所有過程為法律所的「母」,這是否已經侵犯到一個身為母親的職責,而孕母所產生的生育過程是否能稱作是「生母」。在資本主義社會所強調的勞力獲取,當中所包含的勞力是否有「生育」這方面勞動力為構成社會中不可缺的元素,繁殖後代為一個重要性,我們能否將母體的生育功能作為是一種收費以此讓勞動力得以持續

.討論大綱
  1. 母職基本和範圍:做為一個母親的最直觀認定是否為其「生母」,而做為一個「生母」,是否就能稱其為母親,這當中差異為何?
  2. 法律中對於生父及父屬的關係有清楚規定,對生母卻無特別去說明,原因何在?法律的規範中明確的規範親屬關係,只是給予人在法律上有著確切的地位,而此規範是否侵犯到了中國最常說的「血濃於水」 的血緣關係?若要分類其代理孕母所產出的子女之直系血緣,該由何階段來判斷?  法律如何將母職來做詮釋,又是否會侵犯到母職?
  3. 國家是否能以公權力介入「生育」?代理孕母的收費,是將其生育的能力轉化為一種有薪的勞力來提供無法生育者的一種服務,甚至將此做為一種正當性的職業,國家是否能對其進行干涉?目的何在?作為一個代理孕母,到底是何處與社會上一般付出身體勞力之人有何不同?為何叫用法律加以限制? 

身心正常(大綱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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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並不試圖尋求「身心正常」命題的最佳解答,僅是提供一個舞台進行議題的描述與爭議的再現,文章將盡量呈現以「展現對立」、「極端值比較」。

一、序
在序的部分,提出疾病、身體、權力施展的三者關係,從政治典籍中的疾病之於身心正常兩者間的差異,同時從疾病、體制代言者之間的角色糾葛之外,帶出第三勢力-大眾(亦是本文一個關鍵)
<Key>:可觀察性、區分、權力不對等※

二、 正文
*(A)我將援以法律精神衛生法第四、五條將是呈現精神疾病的爭議別於直接的肉體疾病的原因,同時「大眾」這個勢力,將會導入這個層面互動。
*形成:到底誰才能主宰「正常」一詞的局面
<Key>:大眾、解釋主宰、體制代言者

*(B)從這部分開始到後面的(C)、(D)三個部分,將是藉由各式不同的案例或是測驗的質疑,進行以當事人(被認定正、不正常)、精神科醫生(解釋者)、大眾的形象再現當事人的部分:將探討與精神科醫生之間的解釋不對等的情形,以及「疾病認同」。
醫生:會是以著名的「羅夏克墨跡」的使用,以及疾病數值化、常態分布等等「『正常』的創造」進行質疑
大眾:則是綜合前兩者,去探討「正常是否重要?」、「別於常態何以需要矯正?」
此處將結合種族議題中「區分」觀點有所近似,將會呈現「到底為何區分?」,「區分背後是否包裝了些什麼?」有所解釋
可參照電影:隔離島、希區考克《Psycho》

三、結論
結論,並非將這篇文章的所呈現的爭議調停,結論即是指挖掘出這些爭議之後所面對的困境。

還是要先放棄國籍

  • 新聞報導分享:先放棄國籍,才得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即使你是好太太、好媳婦、好媽媽和樂於助人的便當店老闆。

2015年11月19日 星期四

該問誰是哪國人?(02114250 黃郁葳)

不要問我是哪國人,也不要問我是哪個地方的人,人就是人,立地即為人,應獲無條件承認,而國籍、文化身分、地方經驗、性別、階級、宗教信仰、意識型態等皆屬外來添加物,無礙人之身分的認定與維護?
  1. 檢視國際政治的主流脈絡中,似乎傾向刻意地省略細節,並試圖以簡潔的大架構分析世界,以期達到預測精準、避免其他不規則條件影響的效果。是以國家是當然基本單位,國家以下之層次重要性明顯較低。這樣的框架有其用處卻絕對不能被運用在所有領域。遇到國家,「人」就消失無蹤。即使在不需要理論預測的場合,人們是否也被這樣的傾向影響而習慣將「人」的概念抹去?我們的認同來自我是何國「之人」而非清楚認知到,我是「人」。去除國家,我何以為人?我仍是人?
  2. 這樣的問題自人產生,人本身卻也因這個問題而被消滅。這個問題簡單而言如下:國家由人民組成,但國家之下不存在「人」。這句話乍聽矛盾而衍生了問題,人與人民是否是相同的概念?為何一個集體係由人群聚而產生,群聚之後人就消失?這彷彿已經產生了物理上的變化,如同我們蛋糕係由麵粉製成,蛋糕卻無論如何無法返回原本是麵粉的狀態,麵粉雖然仍是麵粉,但已經進化成下一種狀態而不可逆,國家之中的人也可能是如此;我們看起來,並不能一方面維持聚合,又維繫「我」的存在。
  3. 但這樣卻是不健康的。即使麵粉已經被加工製成了蛋糕,我們仍然能認知到麵粉的本質,如同冠了夫姓又暗自在心裡牢記本家之姓的女子── 我們至少要能正確認知「我是否是人?」,而非我「代表何國」,那是國家,並不是人。國家體跟人體產生了衝突與矛盾:我是我,我不是台灣。我是我,但我是什麼?這是必須釋清的疑點。而國家概念,如同講者所述,事實上是帶有權力而能被測度的,是一個大而無源頭的權力集合體,此種情境之中,人追逐的實際上是權力,也同時被權力支配,而會忘記自己原本的樣貌。失去國籍的人等於失去了框架,權力就會開始無邊無際地流瀉,最終招致潰堤。
  4. 倘若去除國家這個大外衣,以地方當作識別,是否可行?我認為,這僅是如同蛋糕與麵粉之間麵糊的層次。在認知上,以地方作為認知標地其實只是以國家當標地的減緩版,兩者仍在同一象限上,只是強弱層次有別。但又確實是有別的,我們耳熟能詳的文化故事:巴黎人認為只有巴黎代表法國、台北市民認為台北以外全是蠻荒之地,倘若真是如此,那麼聲稱自己是「巴黎人」或許真要比說自己是「法國人」更能精確表達「我」的內涵。單單是一個法國沒辦法同時解釋一國之內的認同差異。此外,亦無法解釋倘若法國人在英國找到與自己生長經驗、社會地位等認知、認同相符之社群,應如何解釋自己「是什麼?」。
  5. 所以光是這樣還不夠。從法國人縮小到巴黎人,這並不是縮小地理上範圍的意義,而應該是一種拆除框架的手段:首先拆除國家這個巨大去差異化、簡化的架構,之後,更應該還原到「地方」,即文化、生活方式、經濟地位等,最後退回「人」的位置。拆解到這步時── 在認知蛋糕的原料後,麵粉認識到自己並非天生是蛋糕,乃是經過一連串加工,而認識了自己身為麵粉的本質,也許也有機會更進一步認知麵粉來自小麥的這一源頭,但人類呢?去除國家框架之後,人追溯著怎樣的源頭?仍然緊扣一樣的問題,「我何以為人?」是否真的立地即為人?人是否能真的當一個「人」而非被數算著、包納著的受控的「人民」?

2015年11月18日 星期三

報告進度分享

11/25    種族+身心正常:黃郁葳、蔡歆儀、黃冠豪
12/02    性別+死刑:丁心怡、黃國銘、邱吉爾
12/09    國民健康+安樂死:賴倧偉、陳柏蒼、葉子琪
12/16    人口:邱煜智、吳宜家、趙魯陽
12/23    人工生殖+代理孕母:洪聖璐、朱一帆、陳怡儒
12/30    種族:林育賢、江玟儒、陳俊良、李釋心
  • 按報告進度分享時程,以上同學請於上課前一天下午六時前貼上大綱更新版或任何補充說明。

學期報告論題(修正)(02114250黃郁葳)

題目:
規訓的極端:非洲
── 以盧安達大屠殺為例談非洲種族融合之可能

一、研究動機

    (一) 盧安達問題
    導言:種族問題不是差異問題,是仇視問題,正是為了製造仇視而分種族。問:仇視或是和平帶來的效益更多一些?(為何人工打造仇視?)


     說起盧安達大屠殺,應該人人皆曾聽聞,甚至也看過電影《盧安達飯店》:在盧安達這片土地上,發生了胡圖族想消滅圖西族、駭人聽聞的悲劇。
 
     但這裡有個疑問:屠殺之際,胡圖族如何區分敵我?
 
     胡圖族以及圖西族之差異幾乎難以分辨,此點即使在電影之中也一再被強調。兩「族」並非依靠生理差異而被區分,乃是經過殖民力量刻意標籤的差異進行的隔離政策。 這樣分類的過程以及手段是權力作用的結果。

    1.一切皆與歐洲利益有關,德國比利時在盧安達人工打造兩個對立的族群彼此牽制,使他們可以便宜地從混亂中獲利,但種族問題造成的不穩定,另一方面也代表處理動亂耗費為數不小之成本。
    2.承上,當種族分野已是既定事實,則我們提及時,只能繼續追問:「種族」衍生的動亂或和平有利或不利於一共同體之存續? 或該問,動亂或和平,何者/是否有利於既得利益者?

     盧安達大屠殺是這樣分類最極端的結果。筆者欲以非洲盧安達一例探討上述幾個問題。綜言之,即共同體穩定是否/如何能帶來效能,又非洲是沒有能力或是故意不穩定?當中,種族問題成為重要變因,而仇恨則是種族問題的重要動力。

    (二) 差異?種族?仇恨?紛爭?
     承上,倘若希望依靠共同體的穩定創造效益,則「同化」是否是可行手段?同化即係刻意地去差異化,強迫去除兩族之間「原本就不存在的」差異,不分你我,不分種族。
   ( 將各自有異的人強行分類成族,彼此隔離,是為去差異化;但當種族分野已無法回頭,進一步更大範圍的去差異化是否能順利消弭種族分野,形成沒有差異、不分你我的大世界,並減少仇恨或爭執的產生?)

二、大綱

              ()  種族的定義及意義
              ( 從種族差異到種族仇視的過程如何/為何發生?
                      1.      分類的意義   
                     2.     種族歧視到種族仇視:  〈種族歧視從何時起存在,而進入新社會後它被包裝成什麼模樣?仇視是無法躲避的情緒或陰謀?〉
              () 非洲:黑暗的大陸              
                     1.       為何有種族仇視 (動能為何?)
                     2.       為何有種族仇視?-2(權力在當中是否/如何發揮影響力?)
                  3.      種族差異在共同體穩定與否的問題中扮演何樣角色?(共同體的穩定與否是否是重要價值?)
                     3.       如何使差異不成為藩籬?(讓種族界線消失,迫使種族大融合達到共同體穩定和平的效果)
                (四) 假設的結語:
                        1. 預設答案:不能。
                        2. 為何不?

關鍵字:隔離、去差異化、秩序、仇恨

三、其他

關於胡圖族及圖西族究竟如何辨認彼此?
引述一位尼日學者的看法:問一個盧安達人「胡圖」和「圖西」的差異何在?認為兩者無差別的是圖西人;聲稱兩者有差別的是胡圖人

2015年11月12日 星期四

該問誰是哪國人?(02114501 朱一帆)

不要問我是哪國人,也不要問我是哪個地方的人,人就是人,立地即為人,應獲無條件承認,而國籍、文化身分、地方經驗、性別、階級、宗教信仰、意識型態等皆屬外來添加物,無礙人之身分的認定與維護?

  1. 這個問題呈現出了兩種關於「人」的概念,一是生物性上立地為「人」,二是獲得承認而認定和維護「人之身分」,兩者以「無條件承認」為橋樑,似乎這兩個差異顯著的概念就能順利銜接。但有無可能「人之身分」本身即是否定「人」?
  2. 原始人從獨居進入群居狀態,人與人之間不可避免地產生了各種比較,從而發現彼此差異、甚至於高低之分,此乃早於私有制的不平等。區分和比較使人逐漸構築自我認同,并藉由差異認識他人,這是社會性的,而非自然現象。後來這種差異的版圖不斷擴張,為了確立人的身分,創造人的認同,各式的組織機構與排斥機制紛紛登場,它們並不是某個陰謀家的詭計,卻是根基於人對聯繫的需求以及人之間基本自然差異,隨著歷史的進程所逐漸堆疊而成的巨型建築。也就是說,今日我們所見的這些外來添加物,並非純然屬於外部強加的力量,而是來自於人的身體和本性與之相關相連的潛能。當我們聲稱我們要去除所有的外來添加物,我們是否面臨著「連著洗澡水把嬰兒給一起倒掉了」的危險?
  3. 所謂的外來添加物由我們自身提供養分,而外來添加物亦作用於我們,兩者相互連接糾纏,不斷反復,以致造就了今日無法認識「人」本身的人們。而當我們有能力試圖回溯并反抗這些或許因技巧拙劣而被辨識出來的外來添加物,我們卻曾經都有被其塑造和影響的痕跡,正因為這些痕跡,才使人得以認識它們。試想若我們完全未曾經歷這些,卻也無任何可以認識甚至可被去除之物,就像我們今日所稱的原始人不曾也無法認識自己作為「原始人」,而該名詞的出現也僅僅為我們用以談論或研究他們所發明,某種程度上而言,這也是話語建構的形式之一。同樣地,當現今人之身分的認定與維護以國籍、文化身份、地方經驗、性別、階級等外來添加物為條件,而我們試圖做出某種改變,即以「無條件承認」剔除各種各樣的話語建構與可識別的障礙時,我們或許也在創造著另外一種話語,另一種外來添加物,即使其看似以反對它們的形式出現。因為我們從未曾經歷最原初的「人」本身,我們所能做的只是謹慎並且盡可能合理地推想,或猜測,甚至是創造,只因我們無法確切的知曉才讓這種對「人的認識」充滿各種可能性並且可以有延續數世紀的討論與思索,而在未來也將繼續不息。
  4. 倘若我們認同通過認識和反抗、剔除問題中所談到的外來添加物以期越來越趨近「人」本身(同時不否認這也是一種話語建構),那麼「無條件承認」中來自眾人或國家的「承認」或許也應當不再必要,因「無條件承認」而認定與維護的人之身分也應該隨之消弭。根據以上,是否可以進一步建議:人就是人,立地為人,應無需被承認也無需身分?

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論題(修正1版)(00111355 陳柏蒼)

論題

政府以國民健康為由,管制吸菸行為之正當性


說明
1997年台灣頒布《菸害防制法》,2009年正式實施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僅少數區域得設吸菸專區供民眾一解菸癮。根據該法第一條,即指明其立法宗旨為「維護國民健康」。「國民健康」一詞其實十分籠統,國內許多管制措施都是基於國民健康,然而其管制方式及程度各有不同,需視各項目所造成之影響而論。諸如強制性的禁止販毒、騎乘機車強制戴安全帽;或宣導性的呼籲民眾多運動、健康飲食。吸菸則位在這兩者之間,既有強制規範,但又不完全禁止。此外對於「政府是否應強制規範吸菸行為」,一直存在爭議性。究竟政府以國民健康為由對吸菸進行強制規範是否合理?其規範的手段、方式是否恰當?都值得詳細討論。


大綱
一、個人健康與國民健康:說明個人健康與國民健康之意義及分別。
二、國民健康之於國家:分析國民健康如何影響國家之運作。
三、吸菸對於國民健康之影響:探討「吸菸」行為如何影響國民健康,進而影響國家。
四、政府對於吸菸之管制:討論目前政府對於吸菸規範法規之正當性及恰當性。


(最後一次修改自2015.11.06 18:35)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筆試)題庫

學期報告大綱修改:人口(02114257邱煜智)

人口—自然生命如何被規訓為人口?

摘要

  1. 近代國家興起後,「人口」此概念被創造、型塑成國家權力技術學所應用的單位,人不再是自由獨立的生物,而是被包涵在集合概念中被理解、運用的分子,在金錢至上的資本主義世界中,人口被換算成生產的勞動力,我們不再是具有各式差異、膚色、面孔的個體,而是讓國家、資本市場運轉的動能。現代人類的生活已經被規格化,不允許脫離體制的管控,標記健康、來歷、能力、學歷、經歷分門別類,追求完美地把人類這種自然的有機體轉化為機器中的齒輪。 
  2. 在國家這個密實的共同體之中,作為勞動力或是基本單位,人的一舉一動都影響著所有成員,任何因素的改變都牽動著國家,是否可以說:在國家中實際上不存在所謂完全獨立的「個人」?生來就註定要受到國家的規訓?人是哲學家所宣稱的「生而自由」嗎,抑或應該擁有死亡的權利?


概要

(一)人的形狀:人如何為「可數的」?
   1. 人口的類型
   2. 分類的標準
   3. 獨立於共同體之中:個體與群體的界線為何?

(二)從人成為人口的加工:誰決定未來的圖像?
   1. 義務教育:教育應傳遞技術或是政治?
   2. 國家的規訓註定是不幸的嗎?
   3. 死亡是一項權利嗎?

關鍵字:集合體、共同體、勞動力、義務教育

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02114115吳宜家)

議題:人口
題目:為維持健全的人口結構,國家應否立法收養國際孤兒?論人口結構的秩序規訓。

摘要:

        現代國家競爭力的創造,來自於人口結構中充足的勞動力與資本運轉。在這個作用的過程中,從個體勞動力的監督、對生產時間與行為的效率安排極大化,演變成為一種在生命終結以前,沒有終點的剝削。這個發展的來源,是延伸預見性的確立,它除了看見現有的勞動資本,還看見了在個體上,未來可能的一切勞動成果,並且盡可能的使所有價值進入同一個資本循環,確保無止境的征服。本文旨在以“為維持健全的人口結構,國家應否立法收養國際孤兒”為討論,論述“人口結構”的權力形塑,它有一個可以鬆動的出口,但這個解答,卻又使人落入更為巨大的束縛。

大綱:

第一章 人口結構的誕生
             第一節 生活地圖的佈局
             第二節 穿透機構的秩序
第二章 “國際孤兒”政策
第三章 規矩的體制
             第一節 排他的恐懼
             第二節 權力分散化
             第三節 無中心監視主義
             第四節 勞動力之上的資本籠罩
第四章 逃脫的路徑
             第一節 鬆動的意識
             第二節 無盡的返還

關鍵詞:反流動、統一體、勞動需求、國家認同、永久的生命-資本連結

該問誰是哪國人?(00111355 陳柏蒼)

論題
根據演講不要問我是哪國人,問我是哪個地方人可否進一步建議:不要問我是哪國人,也不要問我是哪個地方的人,人就是人,立地即為人,應獲無條件承認,而國籍、文化身分、地方經驗、性別、階級、宗教信仰、意識型態等皆屬外來添加物,無礙人之身分的認定與維護?


說明

  1. 在描述一個人,或一個人在描述自己時,往往有很多種說法。如大家非常習慣的「你是哪國人?」,或演講中的「你是哪個地方的人?」,以及論題說的「人就是人」,都是不同的描述方式。論題所說「人即是人,應獲無條件承認」這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對於「國籍」、「地方」、「經驗」等的描述也並非完全無用。如影片中泰雅思女士所說:「(不同的說法的重點)並非答案有多明確具體,而是在於問題本身的意圖。」不同的表述方式有不同的目的和用意,並非哪一種絕對優於其他。
  2. 「國籍」主要的目的,在於方便國家管理、統治。國籍決定了個人受哪一國法律規範、擁有什麼樣的權利義務,同時使國家能夠瞭解、管理,例如調查國內人口變化、統計經濟社會情況等。無法去除國籍的原因在於地球仍是由許多不同的國家分別統治著。倘若要捨棄國籍,除非世界能夠真正「無政府」,形成沒有任何上對下的管理組織、個人皆可自由行動。否則即使全世界同屬一個國家,對於區域及區域間應還是需要作出區隔,而「國籍」也只是被另一種描述方式所取代。
  3. 對於「地方」或個人生活「經驗」的描述,其目的則在於瞭解個人。我們可以透過瞭解對方來自哪裡、成長經歷為何,來進一步推測對方可能擁有什麼樣的感受、想法及性格,也能推測對方沒有提到但可能也具備的記憶或特質。而這麼做的用意就在於能更快速的拉近距離、熟悉對方。由於「地方」的範圍較小,較能代表一種特定的文化及生活方式。此外,「地方」描述空間、「經驗」描述時間及事件,確實較適合用於瞭解一個人的特質。
  4. 而以「人即是人」的方式來描述個人,可以有兩層涵義。首先是確立人的地位。一個人做為人而存在的事實,本身就超越國家、國籍的限制,人的身分不應該是由某方認可或界定,一旦做為一個人出生,即應被以一個人應有的方式來對待。這樣的概念近似於「人權」。另一層涵義是,每個各人都是不同的個體,即使在相同環境成長、擁有相同的經驗,也不會是完全相同的人。因此人就是人,每個人都是獨特的個體,不必用其他外在的事物來標籤、定義、分類一個人。
  5. 「人即是人」這樣的主張當然可以成立。一個人一旦出生,他做為人的事實就確立了,國家的認定、他人的判斷都是「外部的」、「人為創造的」,不論有沒有都無法損及他做為人的事實,人為創造的概念、制度怎麼能超越、否定事實呢?而做為一個人,自然應享有一個人應得的對待,而不應受限於一些人為的、不必要的限制。
  6. 「人即是人」做為應追求的理想和目標,但在實際運作上仍受到許多限制。如前所述,不同的描述和限制有其目的和用意。某些限制是不恰當或錯誤的自然應該捨棄,但有些在實務上有其必要和意義,則無法立即拋棄,故「人即是人」的理想在目前看來仍是難以實現。但價值觀念及社會制度都是會變動的,因此雖然現在無法達成,但不代表未來沒有可能。

2015年11月4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 王俊翔 02114253

題目:國民健康

一、序言
   本文將嘗試交代並努力解釋國家公權力如何掌握國民健康、為什麼要求國民健康以及以公權力要求國民健康的背後爭議點。同時經由我國關於國民健康的定義、現行的法律,試圖了解國家是如何規定國民健康。再探討國家應否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名,強制民眾戒煙、減重、戒吃檳榔?

二、為什麼國家要求國民健康

章節一、國民健康定義
我國國健署所擬定的國民健康定義及方針是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通過的宣言,因此本段將透過簡介世界衛生組織以及我國國健署關於國民健康的定義。

章節二、我國現行關於國民健康的規範
檢視我國現行的法規是如何規定國民健康,並了解在國家眼中的健康國民應是什麼樣的圖像。此外將盡力闡釋公權力如何形塑成精緻又複雜的面貌,並理所當然地建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國家透過法規的通過,以淺移默化、內斂的法律來規訓生活在其中的每個個體。

章節三、公權力與國民健康
此段將闡述國家如何、為什麼要掌握國民健康,同時將努力闡明背後的爭議點,也就是當國家以國民健康之名,掌握了每個國民的生理狀態時,個人便完全暴露在國家之前;而當個人完全暴露於國家之前時,個人的隱私是否被侵犯?這種隱私的被侵犯是可以接受的嗎?國家有權力要求我們每一個人赤裸裸地暴露在其面前嗎?

三、國家應否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名來規範國民行為
在一個資本主義思維的國家中,國家要求國民的身體健康,真的只如同政府官員講的那樣是為了人民的身體健康著想嗎?還是背後還有其他的因素?同時這段將著墨於國家應否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名,強致民眾戒菸、減重、戒吃檳榔。

四、結論

五、參考資料


關鍵字:個人健康、國家、資本主義國家

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論題(01114114 葉子琪)


題目:使用者還是擁有者?從安樂死議題論臺灣現行法律規範下人的生命與身體。

·  刑法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安寧緩和醫病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法律作為國家形成後最接近共同體全意志的具象詮釋與行使依據,權且能代表國家看待議題的視角與可能做出的反應。
現今國家的權力經過轉換,形式與樣貌早已不同以往,人們對國家如何處分生死的看法也有根本性的不同,但權力依然蠻橫的介入身體與生命的處分;然而,一如規訓與懲罰中所提到的,由於相對應的資本與工業主義根植人心,因此人在制度中作為一個勞動個體與產值單位,死亡(終結動能)是否能作為一項可依個人自由意志行使的權利?「被」斷定「失能」後方能「消極」死亡,這樣的處分必有其特有的權力視點,卻在正反兩方的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前提甚而不被討論,以為其中只包含倫理學之意涵。因此提出下方第一及第二項問題。
其後,再延伸且最令我好奇的是逐漸傾向支持安樂死的聲浪,在高喊應得權利的爭取浪潮逐漸高漲的背後,是否在根本性上擁有顛覆現有法規概念的權力正在流動?亦或是尚未經過深思及萃取?此為第三個問題的探究動機。
探究問題:
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安樂死,此種認識後方運鏡之權力視角為何?
二、從規訓與懲罰中,再現權力對生命及身體之作用反思現況。
三、再問支持安樂死之應得權利的爭取背後權力流動的顯像為何?
關鍵字: 法律、身體與生命、權力流動

學期報告論題(01114274 成奕聰)

題目:種族(Race)之意識形態如何/為何起政治教育之作用?
副題:馬來西亞的種族政治
  1. 自獨立建國以前,馬來西亞社會都是由高度複雜之族群關係組成。隨著種族之標籤所衍生的包括不同的宗教信仰、生活習慣與公民的權利義務,決定了一個公民從一出生到死以後在這國家要走的路。在今日華人、馬來人與印度人雖然可以同生於同一家醫院,在日常生活中能夠生活互動,但死後卻會因為生前因種族身份而強制信仰的宗教而必須葬在不同區位的墓區。
  2. 種族之意識形態發揮的無形或有形的歸訓作用,在馬來西亞公民的日常生活隨處可見,無論透過國民教育、生活用語、國訂節日(農曆新年等開齋節等)、主流媒體與生活場所都產生深遠的政治教育作用與不同生活方式的區隔。
  3. 政治教育的目的若是為了尋求「異」中求「同」最大的公約數,而無視種族之間的「異」而化約成唯一的「同」(Satu Bangsa Satu Negara 一個國家一個種族),將會產生出種族之間的緊張關係。若無法將「異」化約成「同」歧視與衝突仍然存在,無法有利於一個共同體的穩定與運作。如何「同中求異,異中求同」,明白與辨識個人與他人之間的各種差異,是政治教育應承擔之任務。

研究大綱:
㈠種族意識形態差異化-殖民時期英國人與日本人對馬來亞的統治。
1.英國人的「分而治之」
2.日本人對馬來亞的種族歧視與屠殺

㈡「異中求同,同中求異」-獨立後馬來西亞的公民權利與之產生的生活形式
1.政治權利
2.宗教權利
3.國民義務教育
4.主流媒體

㈢事件研究
1.513族群暴動對種族意識形態的強化之作用
2.華文教育在馬來西亞的發展

關鍵字:政治教育、種族、公民

學期報告論題(04881103丁心怡)

選擇議題:性別。若性別天生,應否依性別意識而選擇性別?法律應否登載性別?

壹、前言
性別(gender)不僅是生物學意義中的生物性別,更是指個人或個性中接近身份認同與氣質的概念,又稱社會性別、性別特質。個人的總體性別是很複雜的,總體性別通常不容易作一個簡單的分類,雖然社會傾向於假設有一個簡單的二元劃分。但性別義涵是不斷在進行重新調整的。性別存在性別認同,性取向認同等問題,但在性別教育上,鮮少有國家會對公民實行性別認同等的教育,而只是僅僅停留在性教育上。然而,社會上有部分人群,不能以簡單的性別二元劃分,也無法受到性別教育,導致從小對自我性別認同,自我性取向認同等產生疑惑,並且產生相應的社會問題。若性別天生,應否依性別意識而選擇性別? 文中將嘗試探討和性別有關的跨性別者和同性戀者的案例,勾勒出當前社會對於性別的世界觀。通過研究臺灣跟性別有關法律等,探討關於性別問題新的價值觀的產生。新的價值觀的產生,是由於臺灣社會中不同的系統,包括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等系統交互影響與變遷所帶來的結果。是什麼使得新的價值觀與新的認同在臺灣被建立。


貳、何為性別?
  1. 性別的生物學定義
  2. 性別的社會學定義
  3. 法律關於性別的相關條文

參、性別認同與性取向認同相關案例分析
  1. 阻礙社會性別價值觀進步的因素
  2. 當前社會在性別價值觀中的不足
  3. 若性別天生,應否依性別意識而選擇性別?
  4. 法律和經濟如何作用於社會性別價值觀

肆、結論


伍、參考文獻

學期報告論題更新:人口(02113901王夢婷)

摘要:

自中國大陸在1950年代開始起,就已經開始有節育的政策。從1980年代起,正式施行一胎化政策,並將“計劃生育”作爲本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此後,關於一個家庭生育孩童的數目有一些放寬,比如各地陸續實施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雙獨兩孩),多數省份對滿足一定條件的農戶實行只有一個女孩可以生育第二胎的政策。2013年11月,中國大陸又決定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單獨兩孩)。就在前不久,10月29日上的中共中央十八大五中全會突然決議: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
先前因爲人口過多,政府實施節育政策;而今,面對人口紅利的逐漸消失,開始鼓勵人口增長。那麽,生育作爲人的本能,繁衍後代作爲人的天性,政府是否權力控制人口數量;如果有,以經濟與環境負荷為由,或以個人負擔與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為由,是否是其根本原因或權力運作的初衷呢?如果沒有,那麼是誰具有控制生育的權力呢?
  1. 説明中國大陸歷年的生育政策及其細節變動。
  2. 列舉中國人口的相關數據,各次人口普查的總人口/男女比例/老年人與青少年比重/生育率/人口增長率等等。相關數據的列舉仍有必要,主要是為了從人口結構中弄清楚是否存在人口結構的失衡事實及嚴重程度。且為論文行文交代背景。
  3. 中國大陸官方對於生育政策的考量與做出該政策的緣由。
  4. 效益主義的具體內容。
  5. 康德義務論的具體內容。
  6. 效益主義與義務論的衝擊:政策決定應當只注重效益(後果)而忽視動機嗎?(中國)政府有權力管制人口的數量或結構嗎——人口增長得很快就必須要限制,人口增長得過慢就鼓勵社會多生?
  7. 婦女為何無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身體——被忽視的問題:父權社會下的女性。中國的父權社會對女性包括女性身體的壓迫形式:封建時期中國傳統社會的生產方式以小農經濟為主,男耕女織產生的保守的家庭觀念之重男輕女/多子多福。工業化之後,資本主義席捲全球,在講求自由平等的自由主義之下,女性之於男性的從屬地位仍未被改變,即使許多婦女走出了家庭,不僅在錄取階段屢遭歧視,在就職後也處處遭受“看不見的天花板”,經濟地位低於男性。女性在參政方面人數不夠,由此而來的高階官員比例也非常低,議會中女性議員不足,對於公權力沒有與男性相等的實質的參與。特別在中國,傳統家庭觀念殘餘,女性仍被當作傳宗接代的工具⋯⋯
  8. 工業社會與資本主義之下的人口(勞動力)含義。強制性計劃生育是強迫女性身體服從中國經濟發展的手段。
  9. 國家控制人口的實質——男性主宰女性的命運包括身體的權力:父權社會如何形成,男性如何維護自己的“特權”以及從“特權”中得到的利益。
3~6點從政策方面論述,探討國家權力干預人口的正當性;第7與8點則為權力方面論述,探討國家權力的本質。
目前計畫的全文主要以1~6點為主,有餘力時展開7~9點。
但若到時以權力方面,即以7~9點為主,則全文只包括第1~3點和7~9點來展開。

關鍵詞:效益主義、義務論、人口控制

學期報告論題(修正1版)(00111355 陳柏蒼)

論題

政府以國民健康為由,管制吸菸行為之正當性


說明
1997年台灣頒布《菸害防制法》,2009年正式實施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僅少數區域得設吸菸專區供民眾一解菸癮。根據該法第一條,即指明其立法宗旨為「維護國民健康」。「國民健康」一詞其實十分籠統,國內許多管制措施都是基於國民健康,然而其管制方式及程度各有不同,需視各項目所造成之影響而論。諸如強制性的禁止販毒、騎乘機車強制戴安全帽;或宣導性的呼籲民眾多運動、健康飲食。吸菸則位在這兩者之間,既有強制規範,但又不完全禁止。此外對於「政府是否應強制規範吸菸行為」,一直存在爭議性。究竟政府以國民健康為由對吸菸進行強制規範是否合理?其規範的手段、方式是否恰當?都值得詳細討論。


大綱
一、個人健康與國民健康:說明個人健康與國民健康二詞之意義及分別。
二、國民健康之於國家:分析國民健康如何影響國家之運作。
三、吸菸對於國民健康之影響:探討「吸菸」行為如何影響國民健康,進而影響國家。
四、政府對於吸菸之管制:討論目前政府對於吸菸規範法規之正當性及恰當性。



(最後一次修改自2015.11.06 18:35)

學期報告論題 (02114111 洪宇嬅)

解除患者痛苦和治癒疾病不可兼得時,維持生命是否仍為優先,或應以免去病痛為上?


第一部分:國家機器如何作用於病人的身體上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前項意願書,其中應載明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並由意願人簽署。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當末期病人意願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等抉擇時,仍必須向國家提供所有個人資訊、隱私;國家甚至透過如結婚、離婚的見證人制度,來確認其意願書的合法性及責任性,如此,病人的意願書就不單只是國家權力來承擔責任,還包括見證人、醫療人員及相關法人機關等。

  •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且當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因此,病人對於自己身體並無法完全掌控,必須由醫生來診斷,符合"末期病人",給了此種身分後,才能決定自己是否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 簽署之意願書,應由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
        如同前些日子課堂上所提,國家強制每位老師進行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資料留存學校、衛生福利部及相關機關,使個人健康狀況如此私人的資料暴露在國家強制力之下,而我們受到權力的行使也毫無選擇。上述之病人意願書也正符合此種情況。

  • 經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
           主管機關將其意願註記在健保卡上,是否也是對病人標籤化的一種,以《規訓與懲罰》來看,病人也如同犯人般被編碼、被標籤化,而這種情況是否因此影響病人接受醫療的平等權。


第二部分:真正停止病人生命權的是誰
  • 國家機器-法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醫療人員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 其最近親屬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
  • 病人自己

第三部分:結論
        解除患者痛苦和治癒疾病不可兼得時,維持生命是否仍為優先,或應以免去病痛為上?此時國家、醫療人員,病人本身所扮演的角色?真正能夠根據病人的意願?還是只是在國家權力支配身體活動之下,被規訓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