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24日 星期六

生育權利之於兩性(02113901王夢婷)

生育為什麼╱如何作為一項女性權利?男性必須退出生育決策(包括生或不生、何時生或停止、跟誰生或不跟誰生、自然懷孕或人工生殖及生育數量)?

  • 生育為什麼作為一項女性權利?
繁衍後代是男女雙方的事情,作為參與繁衍的女性,理應有與生育相關的權利。
首先,在懷孕過程中,女性在生理上承擔更多的負擔與不便,比如食慾不振、腹部因孕育胎兒變得沈重、因行動不便導致自我防禦能力大幅下降、必須(被)限制及禁止損害胎兒健康的一切愛好嗜好等等。胎兒與母親是一體的,當母親未能攝入足量的胎兒所需的營養或微量元素時,母體會分解自身的部分以滿足胎兒所需,如攝入鈣不足時,母體則會在骨骼中分解鈣質,補充血鈣供給胎兒,常常造成孕婦小腿痙攣。在嬰兒降生時,陰道所承受的劇痛,以及面臨難產和失去生命的風險。在嬰兒降生後,會面臨身材走樣發福,身體元氣大傷的狀況;若是剖腹產則還會在腹部留下永遠的傷疤。在照顧嬰兒方面,女性不僅要頻繁地進行哺乳,也常常需要哄孩子睡覺,給孩子換衣服換尿布等等。因男性的生理構造,與女性在生育過程中所受到的負擔和不便相比,可說是天淵之別。
其次,從心理上來看,女性也比男性承受更多的壓力。在懷孕初期,因為胎兒尚不穩定,孕婦會擔心流產以及其後遺症;在整個懷孕過程中,孕婦需要時時且事事小心任何外在內在對胎兒有害的因素,隨著雌激素分泌作用,此時孕婦在情緒上常常出現暴躁不安;在嬰兒降生過程中,對生產劇痛與出血的害怕等等。不僅因為懷孕的過程長且伴有風險,更由於社會在養育孩子方面,總是強調母親的重大作用與責任,不免使女性在生育這件事情上主動和被動地賦予自己更大的責任。
最後,也是最重要的一點。因為妊娠的過程長達十個月(38~42週),在妊娠初期可能會有妊娠反應,以及在三個月後腹部逐漸隆起,在分娩後的休養與照顧嬰兒,懷孕的女性在這期間會遇到通勤不方便,工作上力不從心導致工作表現欠佳,且在分娩前後幾週內必須要離開工作崗位等等的困境。而一些公司及單位,(勞基法規定流產及分娩應得的假期內,均為帶薪假期,除了例外狀況http://www.rde.ntpc.gov.tw/web66/_file/1397/upload/1999web/02-1.html)在招募員工時,常常歧視未婚或已婚還未有小孩的女性,或者暗示及威脅員工不要懷孕,或者在員工懷孕及生產後予以變相降職等等。在私領域層面,也有不少女性因為要照顧家裡的小孩以及老人,自願或者被迫辭職,失去了經濟來源而逐漸從屬與家中的男性。以上這些,不僅一開始就在業機會上排斥女性,而且使原本有工作的女性被降職甚至又被引回了家庭,此類種種都會影響社會的生產力。除此之外,也讓妊娠的婦女在經濟上面臨極大的挑戰,在當今的資本主義社會下,經濟地位的重要性無須多言。工作與收入不僅是一個人在社會上生存的必須,也決定了她在社會與家庭中的地位。  
  綜上所述,生育的權利對於女性來說至關重要,應當且必須是女性的權利。

  • 生育如何作為一項女性權利?
首先,女性應當有選擇生與不生小孩的權利。(根據TED中的演講以及個人生活經驗)自父系社會形成以來,女性被要求為男性傳宗接代,即使是在民主社會講求人人平等的今天,女性只要一結婚,就總是被期待生小孩以及照顧小孩。而事實上,由於女性受教育的比例以及進入職場的比例在工業革命之後大幅提升,越來越多的女性出於種種原因不再願意生或者多生小孩了。接續前文的觀點,生育對女性在身、心、經濟三方面的影響,尤其是經濟方面的影響頗大。從社會的生產力以及個人所需的經濟收入與地位來看,生與不生,應當作為生育權利的基礎。
其次,就養育小孩來看,女性的生育權利則要求父母雙方在對小孩的身心照顧上承擔同樣或相近的責任/付出同樣或相近的時間和精力和經濟支出。如前文所述,特別是在東方社會,女性總是被期待或是被要求在養育孩子方面付出更多精力與時間,比如日常飲食的烹煮、購置衣物與食物、與孩子玩耍或照看孩子玩耍、孩子生病時要照顧與陪伴……而男性則著重於經濟上的扶持。雖然很難說時間精力的付出更累還是經濟上的扶持更累,但是孩子作為父母共同的結果,父母應當在養育孩子的時間、精力、經濟扶持上承擔差不多的責任,任何一方都不應該被迫離職或者被迫在工作上更努力、被迫犧牲自己空閒的時間。
除此之外,女性的生育權利還包括了選擇什麼時候懷孕、選擇和誰生、選擇在妊娠過程中要不要墮胎、選擇自然或人工方式生育、選擇婚後生還是當單親媽媽、選擇以領養替代生產、選擇生育幾個小孩……代孕的方式因爭議較大,暫不確認此是否為女性生育權利。

  • 男性必須退出生育決策?
生育為兩性之事,缺少了任何一方的參與或是任何一方於此權利義務的不對等,不僅會造成孩子無法健康順利成長,長遠看青少年教育的缺失會影響社會的發展與生產力的進步。雖然孩子的生育,相比於女性,男性相對來說不那麼辛苦與承受更多的壓力,但是在法律上男性對孩子具有撫養的義務,且在情感上,社會規範或者道德也要求父親對孩子精力與時間上的付出。孩子對於男性來說,也是一種“負擔”,當然應該賦予男性同樣的生育決策的權利,來決定要不要擔起這個“負擔”以及如何擔起的等等細節。
從大體上來說,女性所享有的生育權利,男性也一併享有,因此,在生育決策的面向,男性與女性應當享有一樣的權利。
  然而,由於生育給女性帶來的種種不便、風險、經濟上的困境,在生與不生(要不要懷孕)以及墮胎(要不要生下來)與否的方面,如果女性的意見是想懷孕或懷孕了但不想生下來,則受到重視與尊重,男性不應該阻礙。當然,如果男性不想要小孩,女方則不應該強迫男性與自己共同生育小孩,但此類情況較罕見。
男性尊重女性在生育方面的意願,可以保證自己在私領域的生活質量。因為女性被迫生育她並不真正想要的小孩,可能會造成家庭不和諧,夫妻關係有嫌隙進而導致惡化;女性對於被迫或半被迫而生育的小孩,可能不願意花太多的精力與時間照顧,撫養小孩的積極性不高。這些都會讓小孩無法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下成長。除此之外,如果兩性互相尊重彼此在生育方面的意願,從長遠和全社會的角度看,有利於社會生產力的進步。在資本主義盛行的當代,人力固然是一個重要的資源,但由於科技帶來的設備的進步,已經不再需要過於龐大的人口。也就是說,勞動力的關鍵已經不在於數量,而是在於質量。男女雙方即使有三四個孩子或者更多,只要是出於彼此真正的意願,比那些並非出於彼此真正意願的男女來說,更有動力去好好照顧這些未來的勞動力。(以TED中的演講所提供的數據來看,大部分的父母並不會想要生太多小孩)
所以,男性不應該退出生育決策,但在特殊方面,女性的意見在生育決策中的比男性的意見重要。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