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02114250 黃郁葳)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

1.     關於權力

2.   權力如何、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

3.   何須認識?


一、摘要

肉體的角力是權力角力的基礎以及最具代表性指標,因為肉體對於人之「生」亦是最物理性根本的存在,這樣的物理性體現了知覺,重要的是痛覺。同樣都是人,人之間的不平等以及權力透過「是否掌握使人痛苦之能力」的權力角力彰顯,掌握此權者顯然勝利;此外,「生」尚有對於幸福的渴望,此更成為政治的載體,追求幸福或毀滅幸福的條件也成為被競爭的熱門對象。故暴力不僅僅是單純直接地被施加,乃是透過「懲罰」一背後教化、控制、正義(正當性)等意涵,加深了這樣權力鬥爭的複雜性,而且刻劃了人性最深刻的本質。


二、正文

    (一)關於權力

我們可以簡單將權力定義成「迫使他人做他不想做的事或相反地自己避免被迫做不想做的事」的能力。不過在《規訓與懲罰》中,啟蒙時代以前君主手中握有的權力,其意涵應不只如此。

    懲罰或監禁,意義不僅止於簡單的傷害他人、展現自己力量(暴力)而已,君王不只是普通力大無窮可恣意妄為之人或壟斷暴力者,他還有能夠審判靈魂甚至「清除」罪惡的神力或「能力」(權力,與power同義)。詳細說來,這樣的power除了能施加酷刑,其他關於逼供、審判,更為重要。例如,在第一部分第二章中傅柯做了對秘密審查的描述:確立事實是君主極其法官的絕對排他權力,因為恐懼人民暴動或對法官的騷動所以必須有這種秘密審查的程序,國王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表明產生懲罰權的主權者權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屬於民眾,在君主的司法面前一切人必須鴉雀無聲。

    這個重點在於,這樣的懲罰權揭示君主倒不是直接而魯莽地宰殺人民,而是運用了權力擘劃了專屬於君王的儀式或表演,雖然結果都是一樣的(用酷刑對待人民),但審判的權力對於君權而言與賜死的權力同為重要,因為後者僅限於可觸摸的肉體部分,前者卻能觸及人的靈魂,因為在殺死敵人(人民)之前尚需逼迫(說服)他懺悔、認罪,使自己的肉體承擔自己的罪過,還產生了報復、伸張正義或教化等宰制效果,如此方為「懲罰」,是更為高等的暴力(權力)。雖然其真義可能是為包裝鞏固君權的真相,但到此對於君王懲罰之權力的討論應暫且足夠。  

    (二)為何是作用於人(身、生活)?

    綜上段討論,人身在這樣的儀式中是不可或缺的主體,是君王展現權力的舞台。但我們必須探討何以肉體能發揮這樣的效果?首先,必須先了解肉體之意義。簡單而言,物理性的肉體對於「人」以及其「活著」(alive)而言應是最基礎也最具指標性的載體,也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必須工具。換言之,權力施加之對象若要為人,就至少必須針對這樣的「身」,否則就失去意義,舉例而言,耶穌之死是肉被穿孔固定在象徵罪孽的十字架上,即以肉體直接承擔罪並展露痛苦的典型表徵,聖經中又對復活以空墳墓來強調,正是對於肉體意義含蓄的表現,理論上假若耶穌具有神性,則其「復活」又何需有「身」當載體?表明根本重點乃在於「復活」與「身」之復甦或物理性運作,狹義上是密不可分的。

     這樣物理性的「生」的最基礎的就是感官,這是人類賴以生存重要基礎之一,控制「感覺」的權力幾乎等於控制生命的權力,所以權力借助痛覺發揮了效果。其次,「生」之欲望或對幸福的渴望產生了政治力,這是君王本身也有的,故而在死亡面前君王與他的子民平等,形成微妙而無形的競爭,肉體之生滅自然成為君王展現地位差異的標的,亦即傅柯所言:它(酷刑)把犯人的肉體變成君主施加報復之處、顯示權力之處以及證實力量不平衡的機會。這樣的權力角力成為懲罰的重點,肉身則是權力角力中的必要角色。

    (三)如何作用於人(身、生活)?

   作用的演變:傅柯在第一章中其實就簡單揭示了關於懲罰,也就是權力作用於人體方法的演變。然而我認為,既然是懲罰,人性就是始終必須存在的,故在觀察這樣的演變之中,應無古代人不將人當成人看,而後期比較將人當然看的說法,箇中理由自不須多談,既然懲罰功能之一係警戒人民,那懲罰對象不是人或沒有人之意識,對於警戒之對象()又有何意義?

    個人認為,可以明顯發現的是,這樣作用過程的演變中,殘暴以及折磨始終如一,差異之處則應該是「折磨的深刻程度有所改變。」懲罰從起初就是極為理性的行為,呈上所述那並不是一種簡單施加暴力謀求痛快的行為,而是有複雜意涵的儀式,酷刑不是只隨意砍人肉如砍豬肉一般,如何精確增加或控制痛苦是一門早已演化成熟的精密技術,演化之後,這只是將對於肉體的折磨轉移到剝奪人之權利上、不再見血,自始至終的殘酷以及意義應無改變;也沒有明顯從只摧折肉體到後來摧折靈魂的改變,因我認為拷問或折磨本身已經是對靈魂的試煉,挑戰著人的意志甚至信仰,只能說越到近代對於肉體之苦的要求更少,所以顯得對於靈魂的折磨更加嚴苛而已。

    然而總之,為何有這樣的演變?為何做這樣的改變?為何到近代慢慢不再苛求肉體?可能原因有二,「仁慈」以及(假的)理性是君王治理的獨門技術,君王的高等文明及教養以改變懲罰手法來呈現,剝奪人之權利甚至生命比苦苦虐待其肉體還要來得文明進步些,藉以博得民心;此外,對君王而言僅僅剝奪人之權力也可以達到施加痛苦的目的,並不是不划算的選擇,近代經濟結構使得人之痛苦的知覺已經不限於肉的範圍,而在於對於權利、財富或自由,監禁或剝奪有行外物看起來的寬容之舉其實有著更幽暗的意義。

  

    (四)最後,為何要了解這樣的作用?

    傅柯在書中提及這樣的權力關係是角力而非固定的、能被掌握或取代的特權,是永恆競爭的關係。若果真如此,今日的我們每個人也都還身處於這樣的競爭狀態之中。我認為,當然不是認清事實後,我們就可以在這樣的競爭關係中更如魚得水,甚至站上風而取代現代社會中的「君王」並掌握懲罰之權;相反的,我認為此角力關係中不只人民以及君王、劊子手或法官這樣的角色扮演如此簡單,每個人彼此之間都有著平等的角力關係,籌碼不只是極端的生與死或痛與樂,諸如性別、感官享受、養育等或其他無形之物(例如意識、語言對肉體的影響力等)皆是,這樣的作用原理無疑是我們在叢林之中的生存交戰守則,並不是要將誰取而代之,而僅是永恆地競爭並生存著

   此外,也可以說,這樣的權力關係天生存在,即便我們不試圖了解亦然;不過,若不了解,雖然必不一定會讓我們在叢林中喪命,卻是否有可能阻擋人類尋求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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