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0日 星期日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02113901 王夢婷)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

  從福柯的《規訓與懲罰》的第一部分中,提到了刑罰轉變的兩個方面。一是對犯人的懲罰由肉體刑罰轉向靈魂層面;二是由在公開場合懲罰犯人轉變成示眾場面的消失。
  一、肉體刑罰轉向靈魂層面,包括對犯人限制自由、參加義務勞動以及其他領域參與司法權威兩個方面。
先前,司法體系施以犯人酷刑,讓犯人嗷嗷大叫痛苦不堪,此時受刑者痛苦的樣子,正是伸張正義的方式。這樣做的用意,無非是利用可見的強烈的痛苦,以及觀眾對犯人身體痛苦的感同身受,以達到以儆效尤的目的。之後,司法體系懲罰犯人的方式,轉變為限制自由、參加義務勞動,這種轉變是“製造無法忍受的感覺的技術”向“暫時剝奪權利的經濟機制”的轉變。不再對肉體直接施加痛苦,而是約束日常活動的自由,如作者在文中提到的一份監獄的日常作息表,日復一日地重複這些毫無意義與樂趣的事情,自由之被限可見一斑。
在其他領域參與司法權威方面,先前只是由法律人士依據罪行對應懲罰,而後引進了像是精神病專家這類的人員,對罪犯的靈魂狀態、成長環境等等進行評估,而法官也會把這些因素納入判刑時的考量。此外,對罪犯的懲罰,以限制活動區域、緩刑、強制性醫療措施等等,來引導罪犯消除其危險心態,改造其犯罪傾向。
這種由肉體酷刑向靈魂改造的轉變,表面上是痛苦的消除,司法體系似乎變得“人道”了,然而我們應當注意,無論司法體系針對的是肉體還是靈魂,懲罰是不變的。由監禁替代肉體的酷刑,真的消除了痛苦嗎?“即便是最單純的監禁也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肉體痛苦”。除此之外,監禁不僅限制了自由,不斷重複的義務勞動,也容易讓犯人“異化”,就好像是在工廠中每天重複同一個動作的工人一樣,這也是一種痛苦,只是它並不那麼可見。無論是條件優渥還是及其惡劣的監獄,都會發生監獄暴動,犯人不但是反對監獄這種實體,更是在反對“支配肉體的權力技術學”。至于讓其他領域參與司法權威,并用更像是“治療”而不是懲罰的方式對待罪犯,似乎想要矯正罪犯的犯罪傾向,讓他能更好地在社會中生活下去。然而,當權力的的魔爪從肉體伸向靈魂時,權力對生命的干預仍然存在,並且有過之而無不及。“被法律體系所控制的犯法者的靈魂,這一附加因素在表面上只是解釋性和限定性的,而實際上卻具有擴張性。”司法體系企圖支配罪犯的靈魂的“野心”,恐怕比控制罪犯的肉體,更讓人不寒而慄。
二、由在公開場合懲罰犯人到示眾場面的消失。
先前的司法體系採用公開示眾的方式懲罰犯人,比如公開認罪、示眾柱的設置、當眾勞動等等,除了將犯人展現出來的痛苦給眾人看,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也是為了司法儀式的完滿。因為在當時,示眾臺上時常會有犯人宣告自己的罪行,並為自己的罪行而懺悔,這無疑是將公開行刑與罪行本身再次聯繫起來,證明法官的判案不僅有根據,而且罪犯也服從。行刑的緩慢過程(肉刑總是在慢慢折磨犯人)、突如其來的戲劇性時刻(有的犯人會懺悔流淚,有的犯人會不服判決等等)、犯人的痛苦,是司法儀式結束的證據。由於當時是絕對王權時代,法律是由君主制定的,犯法也就等於是冒犯君主,而司法體系下的處決與懲罰,與其說是為了重建正義,不如說是為了重建君權,所以才需要公開示眾懲罰犯人,並且場面必須要聲勢浩大,方才顯現君主的威嚴。所以作者才會說公開懲罰是“溝通犯罪與懲罰的原則並且加重了對罪犯的懲罰”以及“展示真相和權力的場面和調查儀式、君主慶祝勝利的頂點”。而之後,懲罰則轉向了隱蔽的場合,不再希望民眾看見懲罰的過程。
這種轉變難道是因為司法體系開始把犯人當做“人”來看,開始尊重犯人的尊嚴了嗎?並不是如此。公開示眾對於君主來說雖有種種好處,可同樣也存在著諸多風險。圍觀群眾雖然是來見證司法儀式的過程,卻也會因為犯人被懲罰的時間過長、對犯人的懲罰手段太過殘忍、犯人因痛苦而表現出的可憐神態而群情激昂,使得衛兵無法對群眾進行控制和維持秩序,甚至有犯人被圍觀群眾解救而逃脫了刑法。為了避免群眾因為示眾場面產生混亂,以及產生君主是暴君的念頭,懲罰逐漸轉向隱蔽。此時,懲罰雖然脫離了人們日常感受的領域而轉入抽象意識領域,但還是達到了阻止犯罪的效果。因為“懲罰的示範力學改變了懲罰機制”——由於受懲罰的確定性,而不是公開懲罰的可怕場面。換句話說,司法的效力源於必然性,而不再是可見的強烈程度。
以上是福柯對於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于生命、身體和生活的一些看法。下文,筆者試著從福柯的脈絡淺談為什麼要認識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于生命、身體和生活。
首先,了解權力能讓我們活得更清醒。我們的生活中充滿了權力,不論是國家以成文法的形式施加在公民身上的約束,還是社會習俗偏見給我們套上的枷鎖,甚至只是因為他們是長輩就可以對我們產生權力關係。如果我們只是溫順地不假思索地接受來自四面八方的權力給我們的約束,而不知道這些權力現象背後的理由和原因,那我們就與奴隸無異。只是古代的奴隸順從的是有形的枷鎖,而我們順從的是思想的慣性和惰性。從古到今,司法體制的演變,讓無知的人們以為是人道主義的展現,然而洞悉這一切的人則知道,這不過是權力為了適應時代而作出的改變——裝酒的瓶子變得更好看了,但不管瓶子變得多好看,酒還是原來的酒。理性的人不會隨波逐流高唱現代文明與進步的讚歌,而是會檢視每一個關於權力的良善說辭,給出客觀而非感性的解釋。
當我們知道了權力背後的淵源時,我們才能開始思考權力本身以及權力的運作是否有不合適的地方,之所以需要反思這些,是因為權力會作用于我們的生命,而我們為了成為自己生命的主人、能夠最大限度地主宰自己的生命,必須要過問權力本身以及它的行使方式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比如,在大陸施行計劃生育政策,每戶家庭只能生育一個小孩,超生則會被罰款。在此我們就應該問一問,國家是否有這樣的權力來限制每個家庭可生育的人口數目,即使有這樣的權力,每戶一個小孩的政策運作方式,是否是合適的?
在“看不見”的權力方面,我們時常感受到社會主流價值給我們的期許和壓力,在筆者看來,這也是一種“權力”。有時,這種權力督促著、約束著我們向社會認可的“成功”、“優秀”、“善良”等等好的元素發展,一旦我們表現出與社會的不合群,想要挑戰主流價值,我們會發現自己馬上受到了社會權力的懲罰——變得孤立無援、被社會大眾質疑甚至唾罵。在此,我們就應該問一問,社會是否有這樣的權力,即要求每個人最好能接受和遵守較多的主流價值,一旦有人不順從或者完全違背主流的“成功觀”、“優秀觀”,他就會被孤立和抹黑,即使有,這樣“懲罰”的方式是否合宜?
不論是國家的立法還是社會的習俗與偏見,當這些權力不經過自我的反省和認可時,永遠只是別人給我們的立法和規範,而我們的身體也只能默默忍受別人的操縱和掌管。相反,如果我們在仔細檢視了這些立法和規範之後,認為這些權力及其運作是合宜的,它們就變成了我們自己的立法和規範,無論我們受到怎樣的對待或是懲罰,都是我們誠心許可并接受的,自己的生命與身體終歸還是掌握在自己的手裡;如果我們認為現有的權力及其運作是不合理的,那就應該消滅它或是改進它,使它成為自己可以接受的立法和規範。
面對強大的權力,或許我們無法完全動搖它、取得它,但是對它的質疑仍然有意義。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每個人都不應該低估自己的力量。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于生命、身體和生活?只是想要活得更明白、讓每個人活得更好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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