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古自今,權力無形地左右著我們的生活環境、普世價值與自我價值的成形。它不僅只有外顯的政治實權、律法與媒體,尚有教育、傳統文化與宗教信仰這些無形卻時刻影響著我們的隱藏「權力」。傅柯《規訓與懲罰》在其書中即是藉由研究自王權時代以來懲罰形式的演變,來觀察權力在人體、心靈與環境上作用方式與其影響。
傅柯《規訓與懲罰》一書中提到,王權時代對罪犯的懲罰多以公開懲處的方式執行,施刑者與觀眾(人民)都是這場「表演」的重要角色,施刑者的存在除了要展示君主的權威與神的「恩惠」外,還要讓民眾感受到深刻的恐懼。恐懼對人們來說是最劇烈的心靈懲罰,他們觀賞著犯人的疼痛與懺悔,來警示自己的行為舉止;但當懲罰時間長度過長、使身為懲罰承載體的罪犯們承受過度的感官疼痛,原本僅為觀賞者的人民便會群起反抗(起因於身體的自我保護機制,當身體感受到威脅時便會產生自衛行動)——然而,只要拿捏好了懲罰(權力)作用的力度,人們便會像溫水煮青蛙一般,被權力箝制了思考卻不自知。於是,當人道主義開始盛行,權力運作便開始朝更「人性」的方向來懲罰人民,作用於身體的暴力(權力)轉換成一種不斷的、長期的監督與操練,這些方式都對人們的身體控制更為細緻與深刻——以看似柔軟的權力,來重新模塑出人類的身體與靈魂,而不是佔有、受刑與鎮壓,相對地人們的接受度也更高。再來看看當代的刑罰,懲罰方式似乎較先前平和,僅僅剝奪個人的財產、限制身體自主權及部分權利,但卻更加貼近了人的「心靈面」,使人們的靈魂在不知不覺中被箝制住、以律法約束了。
而我們何須研究權力及其作用方式?傅柯在書中指出:「人身基本上是作為生產力而被賦予權力和支配關係的。……只有當人身既具有生產性又具有依附性時,他才能變為一種有用的力量。」他認為人不是與生俱來就產生對自我的認知,人的主體性也不是自然成形,而是由一種「權力關係」建構而成的。也就是說,他認為權力是讓「個體」成為「主體」——即是讓人類認知到「我」(自我)這個過程的重要元素。而書中探討的「權力」正是使人依附於它,並為其生產而形塑出自我的媒介體,因此為了解個人、主體是如何在權力影響下被製造、生產及定位,我們必須認識權力與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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