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02114154 林育賢)

        規訓與懲罰作為一種司法的表徵以及工具,雖說其是以做為司法的措施而存在,但是懲戒與刑責其意涵並不就在此止步,藉由其行刑之後的後續效用,將其功能加以拓展延伸,成為一種控制人身的政治技術學,而此則涉及了權力的運作,造就我們需認識權力的必然。
                      
        藉由其書中所闡述的古典時期法律而論,如果人民逾越了法律所規範的界限,即是犯法,不單只是違反了法律所禁止的,更是觸犯了上級的權力,觸犯了賦予其權力的君主,君主的權力是不容侵犯的,他是正義的來源、至高的權威,這種對法律的冒犯不僅只是藐視,更是冒犯了君主及其人格,包含著一種大逆罪行,致使所有犯人,都成為一潛在的弒君者,至此,犯罪不單單涉及司法,更顯然成為一種政治,對此君主意志及其法律需要更嚴加管束人民之行為,公開酷刑與處決即是其所依賴的,不單單於法律,更甚於政治,也觸及了權力的範疇。

        公開酷刑,經由宣讀判決、遊街、順序,大張旗鼓來塑造其儀式,民眾在這種情況下成為了主要的參與者,在眾目睽睽之下使對君權受辱的罪犯施展無堅不摧的力量,將膽敢蹂躪法律的臣民與展示其威力的全權君主之間的力量懸殊發展到極致,強調權力及其固有有的崇高至上性,利用酷刑展示其唯我獨尊的力量,使人意識到君主的無限存在,最後達到殺雞儆猴的目的,是公開處刑的最終作用,達到展示權威,抑制臣民的作為。

        而這一政治的儀式,則須透過對人身肉體的折磨來達成,透過他所授權的那些人,藉由對犯人人身的掌控,在肉體烙上印記,將其折磨毆打,使臣民銘記在心,更甚而剝奪其生命來達到重振君主權威的結果,由君主意志對肉體為所欲為,而至其掌控臣民之生命,利用對生命權的掌握,對威嚇人民的行動,進而拘束其生活,不得逾矩,形成用規訓與懲罰這一司法初衷,達成於此時期政治技術學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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