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摩登時代》(Modern Times, 1936)的主題完全切中本課程,請同學仔細閱讀,歡迎提供心得。
2015年9月25日 星期五
2015年9月22日 星期二
何須認識權力? 權力如何作用在我們的生命、身體和生活?
1.何須認識權力?
權利是無形的,其通過具體的國家機關、法律法規及壹系列具體的生産與生活活動作用于我們生活之中。國家的産生是權力交換與認可的結果,公民與政府處在壹種權力賦予與施加的互動關系之中。
觀察權力在我們生活中的運作,有助于我們更加清楚地理解公民在社會中的地位,政府所起的作用,從而判別哪些權力的施加或增減是合理的,如何改變權力作用于我們身上的程度與方式。認識權力,分析權力,而不是被動地全盤接受或盲目反抗權力。按照人爲設定的主流價值觀“順從”地選擇自己的生活,不明就裏地跟風某些社會運動,都是愚蠢與無知的表現,學生尤其易“被利用”,因爲心中的壹腔熱血,以及不健全的知識體系,成爲權力爭奪與利益交換的犧牲品。當然,權力的變更也是無時無刻不在發生的,我們可以通過壹定手段,包括勞動、知識、遊行等,獲取或轉讓權利。
因此,認識權力讓我們生活得更清楚,也讓我們更有辯證地學習知識,更加理性地選擇生活,當我們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我們也可以通過反抗權力而維護自身的利益。因此,我們需要認識權力。
2.權力如何作用在我們的生命、身體和生活?
權力可以通過具體的法律刑罰、新聞媒體、學校教育、體育比賽、外交活動等壹系列形式作用在我們的生命、身體和生活之中。我們本身享有壹定的權力,我們會向他人施加權力,同時國家、社會及他人也在向我們展示、施加、賜予或爭奪權力。
權力的作用方式有的是有形,有的是無形的;有些是殘酷與血腥的,它們通過流血與暴力集中展示權力;有些是柔和並持續的,它們通過長期的示範與宣傳使民衆認可並相信壹些事物的存在與運行方式,其實質就是我們默認權力在發揮著作用。
具體而言,我們遵守各項法律法規,交稅,遵守交通制度,在學校接受教育,理解認知統治階層所認可的曆史觀和價值觀,買賣商品,打工掙取工資,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時向政府或法院尋求保護,這些都有權力作用的影子。而刑罰,尤其是古代的酷刑,是權力顯示力量的最集中也最明顯的方式。通過對罪犯肉體的折磨,以及公開處決時産生的震懾效應,統治者向公衆明確地傳達了這樣壹個信號——順我者昌,逆我者亡,國王是最高權力的享有者,任何膽敢忤逆其意志或取而代之的行爲都會遭受肉體上的極大折磨與痛苦。
雖然曆史發展的趨勢是,刑罰逐漸不再作爲壹種公共景觀,並且對肉體的控制也逐漸轉化爲剝奪財富或享有某種自由的權力,但是所有帶有懲罰意義的制度,包括法律、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暴力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警察局、監獄等,都是展現權力存在和力量的工具,民衆對其産生的恐懼效果並不會減少。因爲肉體上的疼痛和懲罰所造成的影響是實實在在的,能夠被民衆所感知和想象的。權力是無形的,但是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權力都在通過具體的實體來持續發揮著力量。
總之,權力發揮作用的形式多種多樣。權力貫穿我們的生命之中,從生到死。生活的幾乎方方面面,凡是與他人打交道的地方,都會涉及到權力的交換與認知。當權力作用在我們自己的身體上,或是作用在其他人的身上,我們因爲有相同的身體結構而産生相同的生理感受時,權力的力量便會無比清晰地通過肉體投射出來,增強權力享有者的權威,使權力行使的效果更加深刻與內化。
何須認識權力為何及如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01114114 葉子琪)
- 何須認識權力為何及如何作用於生命、身體、生活?在此之前,首要須獲得確認的事情,即是權力是否真的,且為何及如何作用於生命、身體、生活;換句話說,回答問題的第一步是確立權力與「身」和「生」之間確實存在密切相關。而傅柯在這一要點上必定也持相同的意見,因此,翻開本書首段便以其綺麗渲染的文字,為讀者展演一場驚心動魄而絢爛的酷刑序幕,其後篇章對於這首要條件的強調筆鋒,與收尾相連的呼應首要條件之重要性的描述暗示自是不在話下。
- 確認了問題裡的首要問題,接下來就必須要詢問且回答,為什麼透過刑罰可以知道權力產生了效果?儘管可能有斷章取義的風險,我仍然認為書中「主要的角色是民眾」(註1),是相當關鍵的一句話。 透過不論是肉體或是精神的懲罰,作為符號一般被呈現在眾人面前,符號本身(也就是懲罰)之所以能被意識或賦予其背後的框模,這是因為觀看他的人有一定程度上的同質性。以酷刑來說,那就是身體,因為觀眾和受刑者有著相同的身體,使得他們對懲罰這個符號所散發壓制性的痛苦意涵感同身受,而壓制從何而來?正是權力的展現,使人感受強大的壓制。
- 最後,確立了權力真實的作用於身體、生命和生活,接下來要釐清的便是最原始的題目:我們何須認識權力為何及如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這一事實?我認為針對這一問題,傅柯仍然不著痕跡卻高明的展現了他高超的寫作和論述技巧,他在第一部份第一章,陳述完兩種不同層面的懲罰後,便以這段話做為往後論述精彩內斂的開頭 “於是在眾多的變化中我要提出這樣一種變化:公開展示的酷刑消失了。今天我們對此往往不加理會;在當時,或許這曾經引發了無數慷慨激昂的華麗文字;或許這曾經被人興奮的大肆渲染為「人道」、「博愛」的進程,從而免去了近無不分析的必要 (註2)。”僅只是這一段,我當然認為不足以顯示這就是我們何須認識權力為何及如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答案,然而就在第一部份第二章的結尾,也就是第一部份的尾聲之時,傅柯提到了多數人都清楚且明確的記得,勇又開明思想的「哲學家」和司法長官重大對案件進行的干預,卻忽略了或至少很少去注意民眾所引起的騷亂(註3)。正巧對他的首段進行了很明確的呼應和問答,那答案就是,若我們不去認識權力為何及如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我們終究只會將口號當作分析那樣深信不疑,甚至對於權力正真實的作用於我們的身體、生命和生活,都一無所知,沾沾自喜地以為脫離權力,而將這些權力產生的作用視為理所當然、渾然天成一般的存在。
註1:劉北成等(2011):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 初版七刷 p.55。台北市:桂冠。
註2:劉北成等(2011):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 初版七刷 p.07。台北市:桂冠。
註3:劉北成等(2011):規訓與懲罰—監獄的誕生 初版七刷 p.59。台北市:桂冠。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
- 政治與政治學是針對「人應該如何生活」之探問,這項探問不僅止於私人性的,也是針對人應該如何與共同體成員的生活形式之思辨與實踐,並正確地認識與治理政體。權力與知識的共同作用涵攝在群體生活之中,透過言論修辭與活動經驗,流通於群眾的日常生活場域與抽象意識中。認識政體的運作與特質,可以透過憲法、法律與政策等的制式文本中考究社會主流價值與期望,認識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從此推演出政體運作與變遷之目的。認識政體的本旨與運作,不僅是培養符合政體本質的品格與充實公民參政能力,也是鞏固政體或推動政體變遷的手段,以及認識權力與知識如何作用在每個人的生命、身體和生活之中。
- 政體與身體在權力作用之場合的關係為何?亞里士多德曾言 「人是天生的政治動物」,憑其動物本能創造政體是人類的創舉,暗示著人類有征服自然與治理政體的能力。然而對霍布斯而言,人的動物本能使人處在人待人如豺狼且相互對抗、潛在暴力與戰爭持續不斷的狀態中。因此有必要用統治者的強大力量,歸訓與教化人類,使其能夠培養與政體體質契合的公民品格。身體是統治者施展權力的舞台與作用的對象,統治者透過公開懲罰來展示自己對臣民的身體之宰制權力,懲罰同時是政治學中治理的技藝。統治者必須在公開懲罰時保持克制,奪走犯人的生命但又不能讓他的痛苦引起觀眾的厭惡與反感,「使刑吏變得像罪犯,使法官變得像謀殺犯,從而在最後一刻調換了人們擔當的角色,使受刑的罪犯變成憐憫或讚頌的對象…」,因為這一不小心就會成為「一個再次煽起暴力火焰的壁爐」,反而引起暴動而顛覆政體。在這裡展示著統治者與被治者之間奇妙的關係,統治者宰制著臣民的身體,同時也被臣民牽制著,統治者必須慎重治理臣民,因政體的穩定性建立在如何正確地治理臣民的身體;被治者也要在政體中明白自己身份的權利義務,以免觸發體制中的懲罰機制使自己的身體與財產權利被剝奪。
- 如何能透過認識政體以考究權力作用於身體?不同的政體投射對應著特定的人生觀,這種人生觀基奠與對身體的認知與對「人」概念的認識。透過哲學性地思考關於「認識你自己」之問題,進一步推演出「人應該如何生活」是政治學批判當前政體治理與反思治理的重要命題。身體是政體施展權力與治理的對象,「人」的概念是搭建在對身體的認識'之上,透過體制的運作、法律與教育內容,考究一地區流通關於身體的知識,並對順應身體的自然律(生老病死),把人身當成是一個工具或媒介物施行規訓與節制動物性,脫去舊人(動物性)換上新人(公民或臣民),以培養出符合政體體制契合的品性。在民主政體中人們有輪流執政的機會,統治者與被治者的角色能夠隨時互換,因此如何治理政體與施行權力並對應著特定的人生觀,是政治學作為一門具有生活指導性之古老學科的核心元素。
何須認識權力為何及如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02114257邱煜智)
1. 政治、權力技術作用之認知主體
傅柯在第一章的導論開頭展示了法國懲罰制度從中古時期的身體破壞,進展到近代建立起監獄制度管理犯罪者的生活,揚棄對身體折磨、加諸痛苦的程序,以此開展論述懲罰中的權力技術學,試圖解釋懲罰制度改變的背後反映出何種權力與「人」之間的互動變化,傅柯指出懲罰並非只是『鎮壓』、『懲罰』方面的效應,而是權力應用的積極作為,隱含著複雜的權力策略。(P.22四個基本原則)
本書的權力技術學將懲罰拆解成數個部份 (1)罪法的訂定:當權者訂定的法條本身就是權力的展現,觸犯法就是對君王權威的挑戰
(2)人的知識:人身體的組成、正常的人為何? (3)權力自身的具體化:實存武力的展示、力量的作用過程 (4)權力對靈魂的型塑:處刑現場如同教育現場,對觀眾揭示著靈魂的存在與模樣。從古代單純對生產工具(身體)的破壞、折磨,到現代對抽象權利、自由的剝奪,權力透過懲罰作用於人的對象體越漸清晰,懲罰的目標向來不是身體,而是隱匿在身體中無形的「靈魂」,更具體來說是人類自我認知的人格,或者是生產力的主體,中古生產力較為接近「生命」,但隨著人類知識普遍提昇,所需要的人才水準也不再只是農夫、工匠,為了榨取更高級的生產力,懲罰則慢慢擺脫了對肉體的戕害,進展到了控制「生活」產生的人格。
人類如何作為天生的政治動物?其因就是人類反身性思考所產生的抽象人格、接受外在知識所建立起的認知主體,正如君王具有自己的肉身與王國權威的靈魂此雙重性質、罪犯侵犯法條內容及違反了國王權威的雙重犯罪,不斷暗示著身體與靈體的二元性,現代流行的「權利」概念都是屬於認知主體所擁有,而非單純物質的身體。
2. 懲罰作為權力微觀物理學的兩種功能
第二章〈斷頭台的場景〉開始回顧中古懲罰的現場,從記錄中可以看到,在處刑現場扮演權力角色的,除了展現國王「武裝的法律」(P48)之外,還有教會的牧師、神父為罪犯祈禱,提及前來觀刑的民眾期待能從罪犯受刑時哀號中一窺生命的真相、天堂與地獄的樣貌、上帝的慈悲與殘酷,即是說希望能夠獲得靈性上的指引跟真相。
傅柯說到:「時至今日,死刑依然是一種觀賞場面,因而必須切實地禁止圍觀」死刑的特殊性不止於權力對於生命的最終支配,同時也是靈魂與肉體脫離的現場。懲罰的兩個功能,其一就是國家武力的顯現,武力的顯現同時也是一種權力的神蹟展示,因為實際上「權力」只是一種抽象概念,雖然見到銳利的刀刃能夠聯想到皮膚的割裂與流血,但是非透過公開處刑的實際作為「權力」是沒辦法證明其存在的,如同現代國家定期舉辦的閱兵典禮一樣。
其二,懲罰是對生命狀態知識的傳遞與闡釋,人在出生後都要受教育,或是雙親社會的禮教影響吸收文化,這種社會建構使我們從一個赤子成為某個國家、族群的人,公開處刑正是一個教育現場,中古世紀透過對罪犯肉體的殘壞來反映那個時代中身為一個「人」最重要的是什麼:用以耕作、紡織的身體,以及對上帝誠實的靈魂。揉合了暴力與懺悔、肉體與精神,公開處刑的現場是複雜且富涵社會訊息的。
大致歸納懲罰制度從中古時代「公開、殘酷」轉變成現代「精準、隱蔽」的兩個原因,其一是權力分佈的改變,個人的權力在資產階級與王權貴族的鬥爭中逐漸上升,因此對人身侵害的正當性逐漸降低,劊子手及法官在虐殺罪犯時越來越像犯罪者;進而是生產方式的改變,個人是屬於整體自由市場的資產,因此不可被任意摧毀,為了保護生產力,權力改變對人的支配方式,不再輕易將人拋向死亡的深淵,而是培養、監視著每個人的靈魂——受過知識教育的認知主體:「不僅正當地裁決犯法行為,而且裁決個人,不僅裁決他們的行為,而且裁決他們現在的、將來的和可能的身份和形象。」懲罰的形式簡明化了,但是絕沒有更人道,現代懲罰機制的精密度、全面性是以往原始刑罰所遠遠不及的,甚至離開了處刑廣場,深入到醫院、家庭、學校之中。
身體是生命跟生活的發源地,透過對身體加諸暴力、破壞,能夠使觀賞者知道這個社會對人的期待,或者每個人所擁有的事物為何,因此當有某種超出懲罰範圍的精神或抽象概念附著於罪犯的犯行時,間接表達現有權力制度開始力有未逮,新的權力正在產生。
3. 權力的共犯結構
處刑現場除了教育意含外,還如同定期成果發表會。「(權力)它的模式應該是永恆的戰鬥,而不是某種規範交易的契約或對領土的征服。總之,這是一種被行使的而非是被享有的權力,他不是統治階級獲得的或保持的『特權』,而是其戰略位置的綜合效應,即由那些被統治者地位所展示的、有時還加以擴大的一種效應。(P.25)」處刑現場並不是單面向的由君王來展示暴力跟罪犯的身體,而是權力被提出、展示、喊價、確立的現場,擁有正當暴力者只是掌握了發球權,不見得能夠贏下發球局。權力是由所有在場者共同決定的一套遊戲規則,這套規則可能在行刑中變化,就像人們期待罪犯遭受身體極刑時會掙脫一切社會、國家、宗教的束縛罵天罵地,使受刑者從權力體系中被放逐出去,與觀賞者的存於權力中形成對比,即使統治者掌握了教育的優勢,將規則先灌入人腦中,仍不能洗清人們為國王抬轎、斬首罪犯血腥的雙手,如同資本主義社會中人們無法掙脫資本家的壓榨,其中一個原因就是每個人心中都有個小小的資本家在渴求著貨幣與利潤。
因此當國王透過處刑向民眾宣示他權力的運作規則後,人們可以選擇繼續投資或是抗議造反,所以處刑就成為一門表達的藝術,掌握時間、方式、過程、結果都會影響到最後所鍛造出的權力的權柄。不過權力也並非在平時就固定不動,只是在儀式中會更加得到確立與榮耀。權柄的力量不是來自於國王,而是每個人肌肉中的能量。
4. 身份
人——做為超越單純物質、動物存在的理性生物,已經幾乎不可能再捨棄理性回到原始生活中,只要認為自己與動物有所區別,就已經進入權力的疆土,任何事物都能成為權力的化身。權力是生物間的從屬關係,被什麼支配、被誰主宰,權力不是單一、完整的事物,而是運作模式的效果,附帶著模式中各式各樣的角色。DNA之中只給予人類群體性、反身性的思考、繁衍的本能、求生的本能,但沒有指示我們應該學習何種主義、何種哲學、人生的目的為何?因此從人類開始能夠累積知識起,我們就不斷追尋著這些自然沒有給予,也沒有正確答案的真理,權力有時幫助我們,有時阻礙、殺害我們,但是權力就是真理道路的磚石,人類因聚集、交流而產生智慧,並代代相傳爬往更高的山峰,但是人與人之間卻也不是完全相同,從小小的差異開始產生巨大體制上的壓迫,也是權力的溫床。
在這個無人知曉、沒有任何生物到達的文明世界中,人類歷經原始到科技,帝王到總統,帝國到資本市場,形形色色的意識形態充斥在社會與學術中,除了邏輯上,沒有一種主義可以去指稱另外一個是完全錯的,根據每人官能、生命歷程不同,每個人都會有自己的最佳答案。作為一個文明、理性意義上的「人」,只要在共同體之中,或是接受過去人類文明的遺產,權力的詛咒就已經被繼承,因此選擇作為一名有靈魂的「人」,就得承受、進入各式各樣的框架,最簡單的原型就是語言,如何不借用語言而在腦中思考是個難題,如果無法辦到,那就要接收話語中隱含的階級概念。
選擇不赤身裸體而著衣,那麼就需要學習如何穿脫衣服,人都是在慢慢學習後才會脫掉過去國家教育所給我們穿上的囚衣,進而穿搭出自己風格的裝扮。學習權力的技術運作就是學習思想的穿脫衣技巧,無論是作為自由的人、良善的公民或成為夢想中的自我,這個技巧都不可能是毫無用處的,這是認識自己、創造自己的方法,除非想要放棄人的身份,做回無憂無慮的野獸、或是他人思想的模仿品,否則沒有理由不學習此道。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02114154 林育賢)
規訓與懲罰作為一種司法的表徵以及工具,雖說其是以做為司法的措施而存在,但是懲戒與刑責其意涵並不就在此止步,藉由其行刑之後的後續效用,將其功能加以拓展延伸,成為一種控制人身的政治技術學,而此則涉及了權力的運作,造就我們需認識權力的必然。
藉由其書中所闡述的古典時期法律而論,如果人民逾越了法律所規範的界限,即是犯法,不單只是違反了法律所禁止的,更是觸犯了上級的權力,觸犯了賦予其權力的君主,君主的權力是不容侵犯的,他是正義的來源、至高的權威,這種對法律的冒犯不僅只是藐視,更是冒犯了君主及其人格,包含著一種大逆罪行,致使所有犯人,都成為一潛在的弒君者,至此,犯罪不單單涉及司法,更顯然成為一種政治,對此君主意志及其法律需要更嚴加管束人民之行為,公開酷刑與處決即是其所依賴的,不單單於法律,更甚於政治,也觸及了權力的範疇。
公開酷刑,經由宣讀判決、遊街、順序,大張旗鼓來塑造其儀式,民眾在這種情況下成為了主要的參與者,在眾目睽睽之下使對君權受辱的罪犯施展無堅不摧的力量,將膽敢蹂躪法律的臣民與展示其威力的全權君主之間的力量懸殊發展到極致,強調權力及其固有有的崇高至上性,利用酷刑展示其唯我獨尊的力量,使人意識到君主的無限存在,最後達到殺雞儆猴的目的,是公開處刑的最終作用,達到展示權威,抑制臣民的作為。
而這一政治的儀式,則須透過對人身肉體的折磨來達成,透過他所授權的那些人,藉由對犯人人身的掌控,在肉體烙上印記,將其折磨毆打,使臣民銘記在心,更甚而剝奪其生命來達到重振君主權威的結果,由君主意志對肉體為所欲為,而至其掌控臣民之生命,利用對生命權的掌握,對威嚇人民的行動,進而拘束其生活,不得逾矩,形成用規訓與懲罰這一司法初衷,達成於此時期政治技術學的完善。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02114109 洪聖璐)
由古自今,權力無形地左右著我們的生活環境、普世價值與自我價值的成形。它不僅只有外顯的政治實權、律法與媒體,尚有教育、傳統文化與宗教信仰這些無形卻時刻影響著我們的隱藏「權力」。傅柯《規訓與懲罰》在其書中即是藉由研究自王權時代以來懲罰形式的演變,來觀察權力在人體、心靈與環境上作用方式與其影響。
傅柯《規訓與懲罰》一書中提到,王權時代對罪犯的懲罰多以公開懲處的方式執行,施刑者與觀眾(人民)都是這場「表演」的重要角色,施刑者的存在除了要展示君主的權威與神的「恩惠」外,還要讓民眾感受到深刻的恐懼。恐懼對人們來說是最劇烈的心靈懲罰,他們觀賞著犯人的疼痛與懺悔,來警示自己的行為舉止;但當懲罰時間長度過長、使身為懲罰承載體的罪犯們承受過度的感官疼痛,原本僅為觀賞者的人民便會群起反抗(起因於身體的自我保護機制,當身體感受到威脅時便會產生自衛行動)——然而,只要拿捏好了懲罰(權力)作用的力度,人們便會像溫水煮青蛙一般,被權力箝制了思考卻不自知。於是,當人道主義開始盛行,權力運作便開始朝更「人性」的方向來懲罰人民,作用於身體的暴力(權力)轉換成一種不斷的、長期的監督與操練,這些方式都對人們的身體控制更為細緻與深刻——以看似柔軟的權力,來重新模塑出人類的身體與靈魂,而不是佔有、受刑與鎮壓,相對地人們的接受度也更高。再來看看當代的刑罰,懲罰方式似乎較先前平和,僅僅剝奪個人的財產、限制身體自主權及部分權利,但卻更加貼近了人的「心靈面」,使人們的靈魂在不知不覺中被箝制住、以律法約束了。
而我們何須研究權力及其作用方式?傅柯在書中指出:「人身基本上是作為生產力而被賦予權力和支配關係的。……只有當人身既具有生產性又具有依附性時,他才能變為一種有用的力量。」他認為人不是與生俱來就產生對自我的認知,人的主體性也不是自然成形,而是由一種「權力關係」建構而成的。也就是說,他認為權力是讓「個體」成為「主體」——即是讓人類認知到「我」(自我)這個過程的重要元素。而書中探討的「權力」正是使人依附於它,並為其生產而形塑出自我的媒介體,因此為了解個人、主體是如何在權力影響下被製造、生產及定位,我們必須認識權力與其作用。
傅柯《規訓與懲罰》一書中提到,王權時代對罪犯的懲罰多以公開懲處的方式執行,施刑者與觀眾(人民)都是這場「表演」的重要角色,施刑者的存在除了要展示君主的權威與神的「恩惠」外,還要讓民眾感受到深刻的恐懼。恐懼對人們來說是最劇烈的心靈懲罰,他們觀賞著犯人的疼痛與懺悔,來警示自己的行為舉止;但當懲罰時間長度過長、使身為懲罰承載體的罪犯們承受過度的感官疼痛,原本僅為觀賞者的人民便會群起反抗(起因於身體的自我保護機制,當身體感受到威脅時便會產生自衛行動)——然而,只要拿捏好了懲罰(權力)作用的力度,人們便會像溫水煮青蛙一般,被權力箝制了思考卻不自知。於是,當人道主義開始盛行,權力運作便開始朝更「人性」的方向來懲罰人民,作用於身體的暴力(權力)轉換成一種不斷的、長期的監督與操練,這些方式都對人們的身體控制更為細緻與深刻——以看似柔軟的權力,來重新模塑出人類的身體與靈魂,而不是佔有、受刑與鎮壓,相對地人們的接受度也更高。再來看看當代的刑罰,懲罰方式似乎較先前平和,僅僅剝奪個人的財產、限制身體自主權及部分權利,但卻更加貼近了人的「心靈面」,使人們的靈魂在不知不覺中被箝制住、以律法約束了。
而我們何須研究權力及其作用方式?傅柯在書中指出:「人身基本上是作為生產力而被賦予權力和支配關係的。……只有當人身既具有生產性又具有依附性時,他才能變為一種有用的力量。」他認為人不是與生俱來就產生對自我的認知,人的主體性也不是自然成形,而是由一種「權力關係」建構而成的。也就是說,他認為權力是讓「個體」成為「主體」——即是讓人類認知到「我」(自我)這個過程的重要元素。而書中探討的「權力」正是使人依附於它,並為其生產而形塑出自我的媒介體,因此為了解個人、主體是如何在權力影響下被製造、生產及定位,我們必須認識權力與其作用。
2015年9月21日 星期一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與生活? (01114128 黃國銘)
- 在《規訓與懲罰》書中,在18世紀末,酷刑沒落轉變成被人們認為較為人道的懲罰方式。但是傅柯認為其並非是表面上所看到的那麼簡單。從「酷刑的展示」到以「改造教養」為主的刑罰,代表當時懲罰運作對象的轉變,從肉體痛苦轉變為靈魂的改造和控制。而這些懲罰的運作是由法律、監獄的規訓手段、審判過程以及精神病理學、心理學、解剖學、許多科學知識和治理技術機構所構成。而傅柯將懲罰視為一種複雜的社會功能和政治策略,或許是為了達成服從體制與社會的目的。所以權力不再是像過去君主制時,權力單單只是司法與君主權力這一類由上而下的關係。如《性史第一卷》所說,這些新的權力是存在於各種權力機制與治理技術、規範化控制當中,不再是由上而下,而是複雜、多向的力量交織而成的權力網絡。其無所不在內在於各種形式的關係當中。透過權力在日常生活中或在監獄當中對人的身體的作用,在作用的過程中影響人的靈魂、意志和精神,藉此改變人的行為和生活模式。除此之外,這些治理機制亦反映了社會是如何看待人的生命與身體。
- 身處於這樣複雜權力運作下的共同體當中,如果我們都同意人類與其他動物最大的差別在於,人類所尋求的不僅是維持物種的延續和生存,同時也在不斷構思人的存在價值,以及追求自身以及共同體的幸福。那麼作為共同體內的公民,是不是仍應繼續思考和追求更好的生活方式。然而,在不了解權力機制的運作以及其潛移默化的作用。也就等同於我們無法了解我們共同體當中所有人的處境和立足點。亦如馬庫色在《單向度的人》所說:「除非人們認識到『正在發生什麼事』和『那些事正在被阻止發生』,從而扭轉原來的意識和行為,否則即使是一場大動亂,也不會帶來這種變化。」人們將許多權力運作造成的結果視為本就如此、理所當然、無法改變,有人願意生活於這些控制和作用的痛苦之中。抑或,即便有人想要採取的行動改變,在對權力一無所知情況下,又要如何知道其作為是在促成共同體或個人的幸福抑或是是讓其往下沉淪?
- 因此,作為追求更好的生活方式及社會環境的公民來說,透過認識權力之作用來了解自身的處境和權力關係下的定位。才有機會在複雜的權力網絡當中,運用所能掌握的力量進行抵抗和改變。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02114250 黃郁葳)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
1. 關於權力
2.
權力如何、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
3. 何須認識?
一、摘要
肉體的角力是權力角力的基礎以及最具代表性指標,因為肉體對於人之「生」亦是最物理性根本的存在,這樣的物理性體現了知覺,重要的是痛覺。同樣都是人,人之間的不平等以及權力透過「是否掌握使人痛苦之能力」的權力角力彰顯,掌握此權者顯然勝利;此外,「生」尚有對於幸福的渴望,此更成為政治的載體,追求幸福或毀滅幸福的條件也成為被競爭的熱門對象。故暴力不僅僅是單純直接地被施加,乃是透過「懲罰」一字背後教化、控制、正義(正當性)等意涵,加深了這樣權力鬥爭的複雜性,而且刻劃了人性最深刻的本質。
二、正文
(一)關於權力
我們可以簡單將權力定義成「迫使他人做他不想做的事或相反地自己避免被迫做不想做的事」的能力。不過在《規訓與懲罰》中,啟蒙時代以前君主手中握有的權力,其意涵應不只如此。
懲罰或監禁,意義不僅止於簡單的傷害他人、展現自己力量(暴力)而已,君王不只是普通力大無窮可恣意妄為之人或壟斷暴力者,他還有能夠審判靈魂甚至「清除」罪惡的神力或「能力」(權力,與power同義)。詳細說來,這樣的power除了能施加酷刑,其他關於逼供、審判,更為重要。例如,在第一部分第二章中傅柯做了對秘密審查的描述:確立事實是君主極其法官的絕對排他權力,因為恐懼人民暴動或對法官的騷動所以必須有這種秘密審查的程序,國王希望通過這種方式表明產生懲罰權的主權者權力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屬於民眾,在君主的司法面前一切人必須鴉雀無聲。
這個重點在於,這樣的懲罰權揭示君主倒不是直接而魯莽地宰殺人民,而是運用了權力擘劃了專屬於君王的儀式或表演,雖然結果都是一樣的(用酷刑對待人民),但審判的權力對於君權而言與賜死的權力同為重要,因為後者僅限於可觸摸的肉體部分,前者卻能觸及人的靈魂,因為在殺死敵人(人民)之前尚需逼迫(說服)他懺悔、認罪,使自己的肉體承擔自己的罪過,還產生了報復、伸張正義或教化等宰制效果,如此方為「懲罰」,是更為高等的暴力(權力)。雖然其真義可能是為包裝鞏固君權的真相,但到此對於君王懲罰之權力的討論應暫且足夠。
(二)為何是作用於人(身、生活)?
綜上段討論,人身在這樣的儀式中是不可或缺的主體,是君王展現權力的舞台。但我們必須探討何以肉體能發揮這樣的效果?首先,必須先了解肉體之意義。簡單而言,物理性的肉體對於「人」以及其「活著」(alive)而言應是最基礎也最具指標性的載體,也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必須工具。換言之,權力施加之對象若要為人,就至少必須針對這樣的「身」,否則就失去意義,舉例而言,耶穌之死是肉被穿孔固定在象徵罪孽的十字架上,即以肉體直接承擔罪並展露痛苦的典型表徵,聖經中又對復活以空墳墓來強調,正是對於肉體意義含蓄的表現,理論上假若耶穌具有神性,則其「復活」又何需有「身」當載體?表明根本重點乃在於「復活」與「身」之復甦或物理性運作,狹義上是密不可分的。
這樣物理性的「生」的最基礎的就是感官,這是人類賴以生存重要基礎之一,控制「感覺」的權力幾乎等於控制生命的權力,所以權力借助痛覺發揮了效果。其次,「生」之欲望或對幸福的渴望產生了政治力,這是君王本身也有的,故而在死亡面前君王與他的子民平等,形成微妙而無形的競爭,肉體之生滅自然成為君王展現地位差異的標的,亦即傅柯所言:它(酷刑)把犯人的肉體變成君主施加報復之處、顯示權力之處以及證實力量不平衡的機會。這樣的權力角力成為懲罰的重點,肉身則是權力角力中的必要角色。
(三)如何作用於人(身、生活)?
作用的演變:傅柯在第一章中其實就簡單揭示了關於懲罰,也就是權力作用於人體方法的演變。然而我認為,既然是懲罰,人性就是始終必須存在的,故在觀察這樣的演變之中,應無「古代人不將人當成人看,而後期比較將人當然看」的說法,箇中理由自不須多談,既然懲罰功能之一係警戒人民,那懲罰對象不是人或沒有人之意識,對於警戒之對象(人)又有何意義?
個人認為,可以明顯發現的是,這樣作用過程的演變中,殘暴以及折磨始終如一,差異之處則應該是「折磨的深刻程度有所改變。」懲罰從起初就是極為理性的行為,呈上所述那並不是一種簡單施加暴力謀求痛快的行為,而是有複雜意涵的儀式,酷刑不是只隨意砍人肉如砍豬肉一般,如何精確增加或控制痛苦是一門早已演化成熟的精密技術,演化之後,這只是將對於肉體的折磨轉移到剝奪人之權利上、不再見血,自始至終的殘酷以及意義應無改變;也沒有明顯從只摧折肉體到後來摧折靈魂的改變,因我認為拷問或折磨本身已經是對靈魂的試煉,挑戰著人的意志甚至信仰,只能說越到近代對於肉體之苦的要求更少,所以顯得對於靈魂的折磨更加嚴苛而已。
然而總之,為何有這樣的演變?為何做這樣的改變?為何到近代慢慢不再苛求肉體?可能原因有二,「仁慈」以及(假的)理性是君王治理的獨門技術,君王的高等文明及教養以改變懲罰手法來呈現,剝奪人之權利甚至生命比苦苦虐待其肉體還要來得文明進步些,藉以博得民心;此外,對君王而言僅僅剝奪人之權力也可以達到施加痛苦的目的,並不是不划算的選擇,近代經濟結構使得人之痛苦的知覺已經不限於肉的範圍,而在於對於權利、財富或自由,監禁或剝奪有行外物看起來的寬容之舉其實有著更幽暗的意義。
(四)最後,為何要了解這樣的作用?
傅柯在書中提及這樣的權力關係是角力而非固定的、能被掌握或取代的特權,是永恆競爭的關係。若果真如此,今日的我們每個人也都還身處於這樣的競爭狀態之中。我認為,當然不是認清事實後,我們就可以在這樣的競爭關係中更如魚得水,甚至站上風而取代現代社會中的「君王」並掌握懲罰之權;相反的,我認為此角力關係中不只人民以及君王、劊子手或法官這樣的角色扮演如此簡單,每個人彼此之間都有著平等的角力關係,籌碼不只是極端的生與死或痛與樂,諸如性別、感官享受、養育等或其他無形之物(例如意識、語言對肉體的影響力等)皆是,這樣的作用原理無疑是我們在叢林之中的生存交戰守則,並不是要將誰取而代之,而僅是永恆地競爭並生存著。
此外,也可以說,這樣的權力關係天生存在,即便我們不試圖了解亦然;不過,若不了解,雖然必不一定會讓我們在叢林中喪命,卻是否有可能阻擋人類尋求幸福?
2015年9月20日 星期日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02113901 王夢婷)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
從福柯的《規訓與懲罰》的第一部分中,提到了刑罰轉變的兩個方面。一是對犯人的懲罰由肉體刑罰轉向靈魂層面;二是由在公開場合懲罰犯人轉變成示眾場面的消失。
一、肉體刑罰轉向靈魂層面,包括對犯人限制自由、參加義務勞動以及其他領域參與司法權威兩個方面。
先前,司法體系施以犯人酷刑,讓犯人嗷嗷大叫痛苦不堪,此時受刑者痛苦的樣子,正是伸張正義的方式。這樣做的用意,無非是利用可見的強烈的痛苦,以及觀眾對犯人身體痛苦的感同身受,以達到以儆效尤的目的。之後,司法體系懲罰犯人的方式,轉變為限制自由、參加義務勞動,這種轉變是“製造無法忍受的感覺的技術”向“暫時剝奪權利的經濟機制”的轉變。不再對肉體直接施加痛苦,而是約束日常活動的自由,如作者在文中提到的一份監獄的日常作息表,日復一日地重複這些毫無意義與樂趣的事情,自由之被限可見一斑。
在其他領域參與司法權威方面,先前只是由法律人士依據罪行對應懲罰,而後引進了像是精神病專家這類的人員,對罪犯的靈魂狀態、成長環境等等進行評估,而法官也會把這些因素納入判刑時的考量。此外,對罪犯的懲罰,以限制活動區域、緩刑、強制性醫療措施等等,來引導罪犯消除其危險心態,改造其犯罪傾向。
這種由肉體酷刑向靈魂改造的轉變,表面上是痛苦的消除,司法體系似乎變得“人道”了,然而我們應當注意,無論司法體系針對的是肉體還是靈魂,懲罰是不變的。由監禁替代肉體的酷刑,真的消除了痛苦嗎?“即便是最單純的監禁也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肉體痛苦”。除此之外,監禁不僅限制了自由,不斷重複的義務勞動,也容易讓犯人“異化”,就好像是在工廠中每天重複同一個動作的工人一樣,這也是一種痛苦,只是它並不那麼可見。無論是條件優渥還是及其惡劣的監獄,都會發生監獄暴動,犯人不但是反對監獄這種實體,更是在反對“支配肉體的權力技術學”。至于讓其他領域參與司法權威,并用更像是“治療”而不是懲罰的方式對待罪犯,似乎想要矯正罪犯的犯罪傾向,讓他能更好地在社會中生活下去。然而,當權力的的魔爪從肉體伸向靈魂時,權力對生命的干預仍然存在,並且有過之而無不及。“被法律體系所控制的犯法者的靈魂,這一附加因素在表面上只是解釋性和限定性的,而實際上卻具有擴張性。”司法體系企圖支配罪犯的靈魂的“野心”,恐怕比控制罪犯的肉體,更讓人不寒而慄。
二、由在公開場合懲罰犯人到示眾場面的消失。
先前的司法體系採用公開示眾的方式懲罰犯人,比如公開認罪、示眾柱的設置、當眾勞動等等,除了將犯人展現出來的痛苦給眾人看,起到殺雞儆猴的作用,也是為了司法儀式的完滿。因為在當時,示眾臺上時常會有犯人宣告自己的罪行,並為自己的罪行而懺悔,這無疑是將公開行刑與罪行本身再次聯繫起來,證明法官的判案不僅有根據,而且罪犯也服從。行刑的緩慢過程(肉刑總是在慢慢折磨犯人)、突如其來的戲劇性時刻(有的犯人會懺悔流淚,有的犯人會不服判決等等)、犯人的痛苦,是司法儀式結束的證據。由於當時是絕對王權時代,法律是由君主制定的,犯法也就等於是冒犯君主,而司法體系下的處決與懲罰,與其說是為了重建正義,不如說是為了重建君權,所以才需要公開示眾懲罰犯人,並且場面必須要聲勢浩大,方才顯現君主的威嚴。所以作者才會說公開懲罰是“溝通犯罪與懲罰的原則並且加重了對罪犯的懲罰”以及“展示真相和權力的場面和調查儀式、君主慶祝勝利的頂點”。而之後,懲罰則轉向了隱蔽的場合,不再希望民眾看見懲罰的過程。
這種轉變難道是因為司法體系開始把犯人當做“人”來看,開始尊重犯人的尊嚴了嗎?並不是如此。公開示眾對於君主來說雖有種種好處,可同樣也存在著諸多風險。圍觀群眾雖然是來見證司法儀式的過程,卻也會因為犯人被懲罰的時間過長、對犯人的懲罰手段太過殘忍、犯人因痛苦而表現出的可憐神態而群情激昂,使得衛兵無法對群眾進行控制和維持秩序,甚至有犯人被圍觀群眾解救而逃脫了刑法。為了避免群眾因為示眾場面產生混亂,以及產生君主是暴君的念頭,懲罰逐漸轉向隱蔽。此時,懲罰雖然脫離了人們日常感受的領域而轉入抽象意識領域,但還是達到了阻止犯罪的效果。因為“懲罰的示範力學改變了懲罰機制”——由於受懲罰的確定性,而不是公開懲罰的可怕場面。換句話說,司法的效力源於必然性,而不再是可見的強烈程度。
以上是福柯對於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于生命、身體和生活的一些看法。下文,筆者試著從福柯的脈絡淺談為什麼要認識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于生命、身體和生活。
首先,了解權力能讓我們活得更清醒。我們的生活中充滿了權力,不論是國家以成文法的形式施加在公民身上的約束,還是社會習俗偏見給我們套上的枷鎖,甚至只是因為他們是長輩就可以對我們產生權力關係。如果我們只是溫順地不假思索地接受來自四面八方的權力給我們的約束,而不知道這些權力現象背後的理由和原因,那我們就與奴隸無異。只是古代的奴隸順從的是有形的枷鎖,而我們順從的是思想的慣性和惰性。從古到今,司法體制的演變,讓無知的人們以為是人道主義的展現,然而洞悉這一切的人則知道,這不過是權力為了適應時代而作出的改變——裝酒的瓶子變得更好看了,但不管瓶子變得多好看,酒還是原來的酒。理性的人不會隨波逐流高唱現代文明與進步的讚歌,而是會檢視每一個關於權力的良善說辭,給出客觀而非感性的解釋。
當我們知道了權力背後的淵源時,我們才能開始思考權力本身以及權力的運作是否有不合適的地方,之所以需要反思這些,是因為權力會作用于我們的生命,而我們為了成為自己生命的主人、能夠最大限度地主宰自己的生命,必須要過問權力本身以及它的行使方式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比如,在大陸施行計劃生育政策,每戶家庭只能生育一個小孩,超生則會被罰款。在此我們就應該問一問,國家是否有這樣的權力來限制每個家庭可生育的人口數目,即使有這樣的權力,每戶一個小孩的政策運作方式,是否是合適的?
在“看不見”的權力方面,我們時常感受到社會主流價值給我們的期許和壓力,在筆者看來,這也是一種“權力”。有時,這種權力督促著、約束著我們向社會認可的“成功”、“優秀”、“善良”等等好的元素發展,一旦我們表現出與社會的不合群,想要挑戰主流價值,我們會發現自己馬上受到了社會權力的懲罰——變得孤立無援、被社會大眾質疑甚至唾罵。在此,我們就應該問一問,社會是否有這樣的權力,即要求每個人最好能接受和遵守較多的主流價值,一旦有人不順從或者完全違背主流的“成功觀”、“優秀觀”,他就會被孤立和抹黑,即使有,這樣“懲罰”的方式是否合宜?
不論是國家的立法還是社會的習俗與偏見,當這些權力不經過自我的反省和認可時,永遠只是別人給我們的立法和規範,而我們的身體也只能默默忍受別人的操縱和掌管。相反,如果我們在仔細檢視了這些立法和規範之後,認為這些權力及其運作是合宜的,它們就變成了我們自己的立法和規範,無論我們受到怎樣的對待或是懲罰,都是我們誠心許可并接受的,自己的生命與身體終歸還是掌握在自己的手裡;如果我們認為現有的權力及其運作是不合理的,那就應該消滅它或是改進它,使它成為自己可以接受的立法和規範。
面對強大的權力,或許我們無法完全動搖它、取得它,但是對它的質疑仍然有意義。不積跬步無以至千里,每個人都不應該低估自己的力量。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以及為何作用于生命、身體和生活?只是想要活得更明白、讓每個人活得更好而已。
何須認識權力如何及為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02114501 朱一帆)
- 試根據《規訓與懲罰》回答:何須認識權力為何及如何作用於生命、身體和生活?
- 該書藉由研究刑罰的公開展示性漸微後,權力在懲罰與規訓的新形式確立過程中的重新配置,試圖理清懲罰權力如何藉由整合法律與科學、知識為自身獲得合法基礎,建立牢不可破的話語結構。在此過程中,懲罰成為了一種策略并使之作用於人的身體、生活和生命,同時,人也扮演著服務於懲罰權力與知識的共犯角色,協助新的權力擁有者重塑「人」。通過分析懲罰權力與它的對象之間相互糾纏、互動的關係,企圖發現我們的身體、生活和生命如何被重新定義,至此,對於人的認識也發生了看似隱而不現實則暗湧迭起的深刻變化。
- 當人的身體開始脫離生理領域而進入了政治範疇,人人殊異的身體表征差別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身體(bodies)所展現出對社會與公共生活「有用」的共同功能,即勞動力。但個體的身體勞作僅發揮生產功能,如原始狩獵和農耕時期,人仍獨立勞作而自給自足,此僅稱為生產力。隨著擁有擴張、滲透性的權力登場,試圖干預、改造、馴化人的身體,將其納入生產關係的巨大網絡之中,身體從孤立的狀態抽離出來,被聚集起來成為勞動群體服務於體系,此時,政治身體彰顯。如上所提及的那種擴張、滲透性的權力並非在一夕之間確立,也並非由某個固定的群體掌控,更不是附著於哪個具體事件,實際上,其潛伏之地無所不及且仍在繼續演化。這些所投射到現實的符號之一,就是公開展示的酷刑漸微,新的審判和懲罰形式出現,但這些改變又不僅僅是權力演化的結果,它們同時又為權力演化注入了新的力量。懲罰由使用酷刑使人的肉體承受苦痛,逐漸變得越來越有節制,其強度的弱化表面上看似對身體的控制有所放鬆,甚至還被讚頌為更加人道與仁慈,實則其轉移目標控制了「廣度」。也就是說,我們為刑罰強度的減弱付出的代價是無孔不入的監視和改造,而我們對此一無所知。結果是,我們被懲罰權力重塑了,我們新的靈魂和身體產生於此、依附於此,對它的仁慈頂禮膜拜,耽溺於人類所謂的進步中,但未曾了解過人本身。而藉由通過對懲罰權力與其作用對象之間關係的透視,我們才能認識那框架住我們的所思、所言、所行,卻不為人所能意識和控制的權力結構與體系,進而破除對人類過度進步的幻想,重新審視我們自身。
- 人的生活方式隨著物質生活的日益豐富而改變,以前,身體是人唯一擁有的財產,逐漸地人開始將權利也視為財產的一部分,而犯罪的形式也由侵犯人的身體轉向身體以外之物,懲罰權力的施加對象變成了靈魂。此時,懲罰權力將刑罰的責任分擔出去,為自己建立起了保護體系,同時整合科學、知識為其擴大效應鞏固了牢靠的基礎。懲罰權力不再滿足於消極地懲罰,而試圖積極創造,創造著犯罪者與日常人的靈魂,再由靈魂引領肉體,使對靈魂的控制變成他們心甘情願的肉體服從,繼而為懲罰權力服務。人的角色在此具有多重意義,即人的身體、生活方式的改變是發動這一切的引擎,又是最終懲罰權力作用的對象,同時還是以懲罰權力為中心所見的運作工具,這些角色互相衝突與矛盾,在現實中卻又被毫不懷疑地順利銜接,乃基於如2.開頭所言,政治身體被局限在了由勞動與工業文化所創造出的「真實」世界當中,權力話語所構建的思考與語言體系統領著這些衝突而斷裂的多重角色,通過將一種整齊劃一的生活方式宣導成為眾人理想生活的楷模,并聲稱那就是「自由」——毫無選擇的自由,以表面多元實行本質專制,既掩蓋了人身份矛盾衝突又達成目的。認識權力如何一步一步地控制、改造、馴化人,則需從社會中,人的身體、生活、生命中那些被我們當做最合情合理而絲毫無須懷疑之處開始,因為那正是被征服得最為透徹的地方。以步驟解構步驟層層回溯,可以發現權力常以懲罰的形式出現,監獄只是懲罰式社會的制度之一,類似的機關如學校、公司等提供同種功能,而最終的源頭指向都是統治當局,生存於國家當中,似乎就被包裹在了一個巨大的人造穹頂之下。知曉我們的身體、生活和生命如何在無論廣度還是在深度上都被一步步隱而不彰地形塑不易,但在此之後,更重要且更艱難的是,我們該以何種方式去扭轉和改變現狀,繼而,我們又該創造一個怎樣的未來?
2015年9月16日 星期三
2015年9月6日 星期日
本學期授課進度
| 週次 Wk | 日期 Date | 課程內容 Content | 備註 Note |
1
| 9/9 | 課程目標與授課進度說明 | |
2
| 9/16 | 典籍研讀(一):《規訓與懲罰》,第一部分第一、二章 | |
3
| 9/23 | 典籍研讀(二):《規訓與懲罰》,第二部分第一、二章 | |
4
| 9/30 | 典籍研讀(三):《規訓與懲罰》,第三部分第一章 | |
5
| 10/7 | 典籍研讀(四):《規訓與懲罰》,第三部分第二章 | |
6
| 10/14 | 典籍研讀(五):《規訓與懲罰》,第三部分第三章 | |
7
| 10/21 | 從「變人」論什麼是人?人與機器人的分別? | |
8
| 10/28 | 種族(6) ◆「種族」(Race)是什麼?人類真有種族之分嗎?為什麼會種族歧視至今仍明顯可見於各地?台灣的種族歧視問題? |
台灣外籍新娘的歸化需求和相關規定是否符合人權標準?(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入出國及移民法〉、〈國籍法〉及〈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等條文)。
|
9
| 11/4 | 期中考 |
繳交學期報告題目、論題、大綱,並略作口頭說明
|
10
| 11/11 | 性別(2) ◆ 若性別天生,應否依性別意識而選擇性別?法律應否登載性別? |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性別? |
11
| 11/18 | 身心正常(2) ◆何謂正常?誰來界定和判別身心是否正常?「正常」一詞是純粹測量性的中性概念?為什麼及何時會涉及身心是否正常的分辨? |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身心正常? |
12
| 11/25 | 國民健康(3) ◆什麼是國民健康?應否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名,強制民眾戒煙、減重、戒吃檳榔? |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國民健康? |
13
| 12/2 | 安樂死(4) ◆解除患者痛苦和治癒疾病不可兼得時,維持生命是否仍為優先,或應以免去病痛為上? |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安樂死? |
14
| 12/9 | 死刑(1) ◆應否以「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 |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死刑? |
15
| 12/16 | 人口(5) ◆為維持健全的人口結構,應否立法介入國民的生育決策? |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人口? |
16
| 12/23 | 人工生殖(2) ◆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人權?應否依此立法依收入狀況,補助人工生殖?應否將人工生殖擴大至同志與未婚者? |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人工生殖? |
17
| 12/30 | 代理孕母(2) ◆代理孕母是否侵犯母職?應否開放收費及企業化? | 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代理孕母? |
18
| 1/6 | 期末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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