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4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 王俊翔 02114253

題目:國民健康

一、序言
   本文將嘗試交代並努力解釋國家公權力如何掌握國民健康、為什麼要求國民健康以及以公權力要求國民健康的背後爭議點。同時經由我國關於國民健康的定義、現行的法律,試圖了解國家是如何規定國民健康。再探討國家應否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名,強制民眾戒煙、減重、戒吃檳榔?

二、為什麼國家要求國民健康

章節一、國民健康定義
我國國健署所擬定的國民健康定義及方針是根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通過的宣言,因此本段將透過簡介世界衛生組織以及我國國健署關於國民健康的定義。

章節二、我國現行關於國民健康的規範
檢視我國現行的法規是如何規定國民健康,並了解在國家眼中的健康國民應是什麼樣的圖像。此外將盡力闡釋公權力如何形塑成精緻又複雜的面貌,並理所當然地建構在我們的日常生活。國家透過法規的通過,以淺移默化、內斂的法律來規訓生活在其中的每個個體。

章節三、公權力與國民健康
此段將闡述國家如何、為什麼要掌握國民健康,同時將努力闡明背後的爭議點,也就是當國家以國民健康之名,掌握了每個國民的生理狀態時,個人便完全暴露在國家之前;而當個人完全暴露於國家之前時,個人的隱私是否被侵犯?這種隱私的被侵犯是可以接受的嗎?國家有權力要求我們每一個人赤裸裸地暴露在其面前嗎?

三、國家應否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名來規範國民行為
在一個資本主義思維的國家中,國家要求國民的身體健康,真的只如同政府官員講的那樣是為了人民的身體健康著想嗎?還是背後還有其他的因素?同時這段將著墨於國家應否以維護國民健康之名,強致民眾戒菸、減重、戒吃檳榔。

四、結論

五、參考資料


關鍵字:個人健康、國家、資本主義國家

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論題(01114114 葉子琪)


題目:使用者還是擁有者?從安樂死議題論臺灣現行法律規範下人的生命與身體。

·  刑法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  安寧緩和醫病條例第三條第一、二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法律作為國家形成後最接近共同體全意志的具象詮釋與行使依據,權且能代表國家看待議題的視角與可能做出的反應。
現今國家的權力經過轉換,形式與樣貌早已不同以往,人們對國家如何處分生死的看法也有根本性的不同,但權力依然蠻橫的介入身體與生命的處分;然而,一如規訓與懲罰中所提到的,由於相對應的資本與工業主義根植人心,因此人在制度中作為一個勞動個體與產值單位,死亡(終結動能)是否能作為一項可依個人自由意志行使的權利?「被」斷定「失能」後方能「消極」死亡,這樣的處分必有其特有的權力視點,卻在正反兩方的被視為理所當然的前提甚而不被討論,以為其中只包含倫理學之意涵。因此提出下方第一及第二項問題。
其後,再延伸且最令我好奇的是逐漸傾向支持安樂死的聲浪,在高喊應得權利的爭取浪潮逐漸高漲的背後,是否在根本性上擁有顛覆現有法規概念的權力正在流動?亦或是尚未經過深思及萃取?此為第三個問題的探究動機。
探究問題:
一、我國法律如何認識和規定安樂死,此種認識後方運鏡之權力視角為何?
二、從規訓與懲罰中,再現權力對生命及身體之作用反思現況。
三、再問支持安樂死之應得權利的爭取背後權力流動的顯像為何?
關鍵字: 法律、身體與生命、權力流動

學期報告論題(01114274 成奕聰)

題目:種族(Race)之意識形態如何/為何起政治教育之作用?
副題:馬來西亞的種族政治
  1. 自獨立建國以前,馬來西亞社會都是由高度複雜之族群關係組成。隨著種族之標籤所衍生的包括不同的宗教信仰、生活習慣與公民的權利義務,決定了一個公民從一出生到死以後在這國家要走的路。在今日華人、馬來人與印度人雖然可以同生於同一家醫院,在日常生活中能夠生活互動,但死後卻會因為生前因種族身份而強制信仰的宗教而必須葬在不同區位的墓區。
  2. 種族之意識形態發揮的無形或有形的歸訓作用,在馬來西亞公民的日常生活隨處可見,無論透過國民教育、生活用語、國訂節日(農曆新年等開齋節等)、主流媒體與生活場所都產生深遠的政治教育作用與不同生活方式的區隔。
  3. 政治教育的目的若是為了尋求「異」中求「同」最大的公約數,而無視種族之間的「異」而化約成唯一的「同」(Satu Bangsa Satu Negara 一個國家一個種族),將會產生出種族之間的緊張關係。若無法將「異」化約成「同」歧視與衝突仍然存在,無法有利於一個共同體的穩定與運作。如何「同中求異,異中求同」,明白與辨識個人與他人之間的各種差異,是政治教育應承擔之任務。

研究大綱:
㈠種族意識形態差異化-殖民時期英國人與日本人對馬來亞的統治。
1.英國人的「分而治之」
2.日本人對馬來亞的種族歧視與屠殺

㈡「異中求同,同中求異」-獨立後馬來西亞的公民權利與之產生的生活形式
1.政治權利
2.宗教權利
3.國民義務教育
4.主流媒體

㈢事件研究
1.513族群暴動對種族意識形態的強化之作用
2.華文教育在馬來西亞的發展

關鍵字:政治教育、種族、公民

學期報告論題(04881103丁心怡)

選擇議題:性別。若性別天生,應否依性別意識而選擇性別?法律應否登載性別?

壹、前言
性別(gender)不僅是生物學意義中的生物性別,更是指個人或個性中接近身份認同與氣質的概念,又稱社會性別、性別特質。個人的總體性別是很複雜的,總體性別通常不容易作一個簡單的分類,雖然社會傾向於假設有一個簡單的二元劃分。但性別義涵是不斷在進行重新調整的。性別存在性別認同,性取向認同等問題,但在性別教育上,鮮少有國家會對公民實行性別認同等的教育,而只是僅僅停留在性教育上。然而,社會上有部分人群,不能以簡單的性別二元劃分,也無法受到性別教育,導致從小對自我性別認同,自我性取向認同等產生疑惑,並且產生相應的社會問題。若性別天生,應否依性別意識而選擇性別? 文中將嘗試探討和性別有關的跨性別者和同性戀者的案例,勾勒出當前社會對於性別的世界觀。通過研究臺灣跟性別有關法律等,探討關於性別問題新的價值觀的產生。新的價值觀的產生,是由於臺灣社會中不同的系統,包括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法律等系統交互影響與變遷所帶來的結果。是什麼使得新的價值觀與新的認同在臺灣被建立。


貳、何為性別?
  1. 性別的生物學定義
  2. 性別的社會學定義
  3. 法律關於性別的相關條文

參、性別認同與性取向認同相關案例分析
  1. 阻礙社會性別價值觀進步的因素
  2. 當前社會在性別價值觀中的不足
  3. 若性別天生,應否依性別意識而選擇性別?
  4. 法律和經濟如何作用於社會性別價值觀

肆、結論


伍、參考文獻

學期報告論題更新:人口(02113901王夢婷)

摘要:

自中國大陸在1950年代開始起,就已經開始有節育的政策。從1980年代起,正式施行一胎化政策,並將“計劃生育”作爲本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此後,關於一個家庭生育孩童的數目有一些放寬,比如各地陸續實施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可以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雙獨兩孩),多數省份對滿足一定條件的農戶實行只有一個女孩可以生育第二胎的政策。2013年11月,中國大陸又決定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單獨兩孩)。就在前不久,10月29日上的中共中央十八大五中全會突然決議: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
先前因爲人口過多,政府實施節育政策;而今,面對人口紅利的逐漸消失,開始鼓勵人口增長。那麽,生育作爲人的本能,繁衍後代作爲人的天性,政府是否權力控制人口數量;如果有,以經濟與環境負荷為由,或以個人負擔與社會可持續性發展為由,是否是其根本原因或權力運作的初衷呢?如果沒有,那麼是誰具有控制生育的權力呢?
  1. 説明中國大陸歷年的生育政策及其細節變動。
  2. 列舉中國人口的相關數據,各次人口普查的總人口/男女比例/老年人與青少年比重/生育率/人口增長率等等。相關數據的列舉仍有必要,主要是為了從人口結構中弄清楚是否存在人口結構的失衡事實及嚴重程度。且為論文行文交代背景。
  3. 中國大陸官方對於生育政策的考量與做出該政策的緣由。
  4. 效益主義的具體內容。
  5. 康德義務論的具體內容。
  6. 效益主義與義務論的衝擊:政策決定應當只注重效益(後果)而忽視動機嗎?(中國)政府有權力管制人口的數量或結構嗎——人口增長得很快就必須要限制,人口增長得過慢就鼓勵社會多生?
  7. 婦女為何無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身體——被忽視的問題:父權社會下的女性。中國的父權社會對女性包括女性身體的壓迫形式:封建時期中國傳統社會的生產方式以小農經濟為主,男耕女織產生的保守的家庭觀念之重男輕女/多子多福。工業化之後,資本主義席捲全球,在講求自由平等的自由主義之下,女性之於男性的從屬地位仍未被改變,即使許多婦女走出了家庭,不僅在錄取階段屢遭歧視,在就職後也處處遭受“看不見的天花板”,經濟地位低於男性。女性在參政方面人數不夠,由此而來的高階官員比例也非常低,議會中女性議員不足,對於公權力沒有與男性相等的實質的參與。特別在中國,傳統家庭觀念殘餘,女性仍被當作傳宗接代的工具⋯⋯
  8. 工業社會與資本主義之下的人口(勞動力)含義。強制性計劃生育是強迫女性身體服從中國經濟發展的手段。
  9. 國家控制人口的實質——男性主宰女性的命運包括身體的權力:父權社會如何形成,男性如何維護自己的“特權”以及從“特權”中得到的利益。
3~6點從政策方面論述,探討國家權力干預人口的正當性;第7與8點則為權力方面論述,探討國家權力的本質。
目前計畫的全文主要以1~6點為主,有餘力時展開7~9點。
但若到時以權力方面,即以7~9點為主,則全文只包括第1~3點和7~9點來展開。

關鍵詞:效益主義、義務論、人口控制

學期報告論題(修正1版)(00111355 陳柏蒼)

論題

政府以國民健康為由,管制吸菸行為之正當性


說明
1997年台灣頒布《菸害防制法》,2009年正式實施公共場所全面禁菸,僅少數區域得設吸菸專區供民眾一解菸癮。根據該法第一條,即指明其立法宗旨為「維護國民健康」。「國民健康」一詞其實十分籠統,國內許多管制措施都是基於國民健康,然而其管制方式及程度各有不同,需視各項目所造成之影響而論。諸如強制性的禁止販毒、騎乘機車強制戴安全帽;或宣導性的呼籲民眾多運動、健康飲食。吸菸則位在這兩者之間,既有強制規範,但又不完全禁止。此外對於「政府是否應強制規範吸菸行為」,一直存在爭議性。究竟政府以國民健康為由對吸菸進行強制規範是否合理?其規範的手段、方式是否恰當?都值得詳細討論。


大綱
一、個人健康與國民健康:說明個人健康與國民健康二詞之意義及分別。
二、國民健康之於國家:分析國民健康如何影響國家之運作。
三、吸菸對於國民健康之影響:探討「吸菸」行為如何影響國民健康,進而影響國家。
四、政府對於吸菸之管制:討論目前政府對於吸菸規範法規之正當性及恰當性。



(最後一次修改自2015.11.06 18:35)

學期報告論題 (02114111 洪宇嬅)

解除患者痛苦和治癒疾病不可兼得時,維持生命是否仍為優先,或應以免去病痛為上?


第一部分:國家機器如何作用於病人的身體上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前項意願書,其中應載明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並由意願人簽署。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
        當末期病人意願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等抉擇時,仍必須向國家提供所有個人資訊、隱私;國家甚至透過如結婚、離婚的見證人制度,來確認其意願書的合法性及責任性,如此,病人的意願書就不單只是國家權力來承擔責任,還包括見證人、醫療人員及相關法人機關等。

  • 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且當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因此,病人對於自己身體並無法完全掌控,必須由醫生來診斷,符合"末期病人",給了此種身分後,才能決定自己是否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 簽署之意願書,應由醫療機構、衛生機關或受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法人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
        如同前些日子課堂上所提,國家強制每位老師進行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資料留存學校、衛生福利部及相關機關,使個人健康狀況如此私人的資料暴露在國家強制力之下,而我們受到權力的行使也毫無選擇。上述之病人意願書也正符合此種情況。

  • 經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意願註記於全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
           主管機關將其意願註記在健保卡上,是否也是對病人標籤化的一種,以《規訓與懲罰》來看,病人也如同犯人般被編碼、被標籤化,而這種情況是否因此影響病人接受醫療的平等權。


第二部分:真正停止病人生命權的是誰
  • 國家機器-法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 醫療人員
        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 其最近親屬
        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
  • 病人自己

第三部分:結論
        解除患者痛苦和治癒疾病不可兼得時,維持生命是否仍為優先,或應以免去病痛為上?此時國家、醫療人員,病人本身所扮演的角色?真正能夠根據病人的意願?還是只是在國家權力支配身體活動之下,被規訓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