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論題(02114147吳宇平)

主題:人口
論題:為維持健全的人口結構國家應否立法介入國民生育政策?

人口結構的變化,牽動國家未來的發展,也影響政府整體政策的走向,因此政府為了達到其執政之效能,對於人口結構有所關注有其理由存在。

大綱
第一部分:健全的人口結構
  • 首先精準界定「健全」這個概念,再試著從這個概念去描繪「健全的人口架構」到底為何。
  • 因為論題所論的是國家對於國民立法的介入,因此健全的人口架構將由國家的角度出發。


第二部分:國家介入人口結構
  • 健全的人口結構、人民、國家的關係
  • 國家基於何種理由介入人口結構?


第三部分:以生育政策控制人口結構
  • 權力介入與生育意願的衝突
  • 自由權與健全的人口結構,孰輕孰重?
  • 總結:為維持健全的人口結構,國家應否立法介入國民生育政策?




關鍵字:權力、生育意願

學期報告論題(02114154林育賢)

題目:種族-民族國家的建立跟族群的同化

◆「種族」(Race)是什麼?人類真有種族之分嗎?為什麼會種族歧視至今仍明顯可見於各地?台灣的種族歧視問題?

摘要:
國家的基本要素有概略為四,主權、政府、領土、人民,人民的組成以及其來源,關係到其是否成為一由單一種族所構成之民族國家(民族跟種族的意涵仍有所差異),現今各國的人口組成僅有少部分為民族國家,單一民族國家可為屈指可數,規模也並不龐大,儘管民族國家興起的浪潮已經不復,但本文仍想要探討,如何將一國家不經由先天的人民組成的因素,而是國家形成之後,再逐步將國家改造成一民族國家,這裡的構成民族國家的種族,指的不單單只是生理上,如血統、樣貌、膚色、基因上的延續,更為側重的是政治上的意涵,試圖把人民規訓,規訓在特有理念上加以灌輸,培養其對國家認同、自豪以及榮譽,已達成一無限趨近於單一種族之國家的目標。

大綱:
(一)何謂民族國家-民族國家的形成及其歷史
1.      種族所建立的國家
2.      國家所建立的民族
(二)多民族國家的內部
1.      種族差異與區分
2.      種族歧視和衝突
(三)如何規訓一種族
1.      國外的借鑑
2.      我國現行法律的隱含
3.      如何同化

學期報告大綱 (02114140 邱吉爾)

題目: 死刑:  應否以「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替代死刑?

刑罰是以法益保護作為終極目標,不過對於這個目標卻有不同的理解,不同面向的刑罰思維,在手段與其欲保護的法益間有著不同的比例關係。犯罪成立後的法律效果,對受刑人來說有重大的影響,如果不能對法律效果有初步的理解,而輕易的判處某刑罰,顯示其距離法律效果現實的認知實為遙遠。進一步論述,犯罪者在犯刑後該付出的代價是多少?其極限何在?我們深知冤案不能避免,死刑不能回復,任何一個司法體系都不能夠確認司法百分之百的不出錯,但死刑一旦執行,就沒有回復的可能性。相同的,「終生監禁,不得假釋」是否超越了犯行後應受的罰呢?是否違背了刑罰的基本價值再社會化呢?最後回到台灣現今的刑法條文,對於重大犯罪者法官是否只能判處死刑?

一、前言
二、法律效果 
 (應報理論 
 (預防理論
三、罪刑相當原則
 (死刑? 
 (終生監禁,不得假釋?
四、死刑相關條文
五、結論

學期報告論題(02114152陳怡儒)

代理孕母做為一種職業?

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國家,有些規定代孕者必須是無償代孕且不得有商業仲介參與其中,有的國家則認為代孕者可以收取報酬。代理生育若是一種勞務行為,為何不能收取該有的報酬?為何代理孕母不能成為一種普遍性職業,而是因地而異?

一、生育成為一種勞動服務
I. 當自然行為變成勞動行為
II. 生育的代價如何計算

二、生育的契約
I. 代理孕母與委託者的關係
II. 終止契約

三、代理孕母的權利義務
I. 以傅柯柔順的身體做探討
II. 代理孕母的身心健康

四、代理孕母的企業化
I.  職業的正常化與商業化
II. 集中式管理



關鍵字:生育、職業、契約

學期報告大綱:人口(02114257邱煜智)

摘要

  近代國家興起後,「人口」此概念被創造、型塑成國家權力技術學所應用的單位,人不再是自由獨立的生物,而是被包涵在集合概念中被理解、運用的分子,在資本主義世界中,人口被換算成生產的勞動力,我們不再是具有各式差異、膚色、面孔的個體,而是讓國家、資本市場運轉的動能。現代人類的生活已經被規格化,不允許脫離體制的管控,標記健康、來歷、能力、學歷、經歷分門別類,追求完美地把人類這種自然的有機體轉化為機器中的齒輪。
  除了控制出生者的生命,現代國家面對生育率低落、勞動力短缺(或是像過去中國一胎化減少人口)的問題,如何提昇人口也變成已開發國家努力的重要政策,但面對「創生」的議題,國家對於人的控制又將更加提昇,新生命的誕生是否還能是「生而自由」的,值得探討。

概要

(一)台灣人口概況
   1. 人口的統計方法
   2. 人口的分類
   3. 增減的方式

(二)人口的功能
   1. 增加人口的原因
   2. 人口的分配

(三)政治控制生命
   1. 政府介入生育
   2. 移工能夠填補人口嗎?


關鍵字:集合體、創生、勞動力

學期報告論題(02114109 洪聖璐)

議題選擇:人工生殖。
 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人權?應否依此立法依收入狀況,補助人工生殖?應否將人工生殖擴大至同志與未婚者? 
    
一、說明


   台灣人工生殖法的創建,是由於近代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 ART)的成熟,與人民醫療上的迫切需求,政府在民國九十六年才正式建立與實施。但其內容卻僅規定夫妻不孕者,才能適用此項法律。但卻無法保障部份婦女因先天性無子宮、因病切除子宮或因罹患重大病症不適合懷孕生產者,同性戀及未婚者的生殖自由。 因此,筆者想藉由以下幾項論述,試圖分析法律是否能為了促進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傳統價值而有權力限制個人的生殖自由。

  
二、論點:
 (一)何謂生殖自由 
        1.台灣現行法律及釋字定義
 ()擁有親生子女是否為一項人權
       
       1.國際上的認定——聯合國〈普世人權宣言〉
     
       2.我國憲法規範


       3.兒童商品化



 (三) 人工生殖是否應立法補助


      
             1.台灣人工生殖的主要方式
              
                  試管嬰兒——《姊姊的守護者》

             2.人工生殖所需花費
   
             3.如何訂定相關補助條件

       (四) 人工生殖法對同性戀與未婚者的限制
      
             1.法定限制

             2.限制理由

       (五) 基本人權與人工生殖法的相悖
       
            1.相關基本人權

            2.相悖之緣由

       (六)國內外案例

            1.美國地方法院判例
        
                    1990年伊利諾北區Lifchez v.Hartigan案
   
                     1991年俄亥俄州南區Camero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he  Hillsboro案  
            
            2.台灣實例——孫吉祥案例

       (七)結論
    

       關鍵字:  聯合國〈普世人權宣言〉、兒童商品化、生殖自由、人工生殖

2015年11月2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 (02114241 蔡歆儀)

題目: 身心正常
◆何謂正常?誰來界定和判別身心是否正常?「正常」一詞是純粹測量性的中性概念?為什麼及何時會涉及身心是否正常的分辨?

第一部分: 描述社會對"正常"的概念形成
  1. 世界衛生組織對健康的定義: 不但身體上沒有病痛,還要身體、心理、社會、心靈均處於安適狀態。也就是說,現代人對於一個可健康、正常生活的人所訂下的標準不再限於生理上的,更包含精神層面。現代醫生在判定人的健康與否或心智正常,往往是依據世界衛生組織所訂下的標準。舉例來說,一般男性血紅素的正常值在14-16的區間,女性則在12-14內為正常,而此數字的由來便是透過龐大的統計及研究,此類統計結果往往發現,大多數的人的血紅素值都會呈現在一定的區間內,形成鐘形圖像,而在鐘形的兩端底便是醫學上認知為不正常的數值。換句話說,若人類隨著社會變遷、生活作息及飲食習慣改變、血紅素的區間值是會隨之而變動的。同樣地精神疾病也是以類似的統計方式來訂定,醫生往往以幾個症狀來判定憂鬱症,如一段時間(通常訂6個月)內情緒持續低落、食慾不振、體重下降、對周遭生活興趣地低落、失眠等徵兆。而這些情緒低落的時間長短拿捏、體重下降的幅度等判准都會隨著社會變化、世界衛生組織的統計數據、病人主治醫師的主觀認定而有所不同。事實上在醫學的世界,"正常"一詞絕非是一種純粹的測量性準則,只是大多醫生在行醫的過程並不會有意識地認知到這點。他們並不會意識到,所謂健康正常的人判准其實就是現代體制下的勝利者,俗稱"社會菁英",依照當時社會環境所規定的標準。
  2. 社會學家試圖將疾病視為一種"社會偏差"。功能主義大師Parsons曾經解釋健康為︰「個人扮演其社會化角色的最適能狀況。」他認為一個人是否健康正常關鍵在於個人的社會角色扮演,個人能否符合大多數人的期待與標準。相反地若一個人不能好好地扮演其社會角色,危害到社會整體系統的平衡與穩定,那麼此人將被標籤化為不正常的人,實質上便是將他驅逐於該群體,來更加鞏固原先社會的穩定邏輯。依照社會學家的看法,「相對於正常的健康狀況,疾病就是一種社會偏差。」
  3. 在此出現一個問題: 究竟是"誰"能決定社會的邏輯? 在同等為人的前提下,為何有人有資格決定健康正常的標準,大多數的人只能坐等宰割呢?無疑地,現今資本主義體制下的勝利者,成為了健康正常的審判者。他們被俗稱菁英,壟斷了社會資源,掌握了社會邏輯。而凡是違反此邏輯者將被"標籤化"為社會的異類份子。何以出現此種情況? 其實追根究柢而論,是社會大多數人對人不同的狀態尚有諸多"未知",而形成恐懼,進而選擇將不了解的狀態視為不正常,直接將這些人驅逐出共同體。例如,以往社會邏輯無法允許同性戀者的存在,將其視為精神疾病,隨著對同性戀與多元性變的認知增加,對未知的恐懼感也逐漸被消彌,而開始以人權之名,保障同性戀者的權益。事實上,並不是我們變的高尚了,而僅僅只是知識的累積,剷除了共同體的集體恐懼感。
第二部分: 國家如何介入矯正與懲戒的手段
  1. 社會將其視為不正常的人,送往某些社會控制機構,對他們進行矯正與懲戒。例如: 醫院、法院、教會 或特殊學校。
  2. 研究方法一: 拍攝精神疾病醫院的內部設計,研究其管控制度,與精神疾病者對話。
  3. 研究方法二: 法院判例,研究法官在審理過程考量被告的精神狀況後之結果。
  4. 研究方法三: 學校如何對待被視為社會偏差的學生。
第三部分: 國家公權力何以界定人的狀態是否為正常?
  1. 國家以穩定社會之名、保障人民權益為由,將人的狀態區分為"正常"與"不正常",究竟國家有何正當性來行使這樣的權力。

關鍵字: 社會邏輯、社會偏差、矯正與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