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4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02114282 王人慧)


主題:台灣是否應該重新認識和規定安樂死?



第一章:死亡如何作為一種人的權利?國家是如何介入人死亡的過程?

  • 現代許多國家保障了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權,那死亡呢?
  • 現代國家是如何公權力與法規介入人生命結束的過程?

第二章:安樂死概論
  • 何謂安樂死?安樂死又能達到什麼效果?
  • 安 樂死的分類(自願安樂死Voluntary Euthanasia、不自願安樂死Involuntary Euthanasia 非自願安樂死Non-voluntary Euthanasia、積極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消極安樂死 Passive Euthanasia等等。)本文就自願、積極安樂死做討論
  • 各國目前對於安樂死法規是如何?
  • 誰能決定安樂死執行標準(誰有這個權力?這個權力又影響了什麼) 

  • 醫療的目的是什麼? 消極/積極安樂死算不算醫療?  
  • 是維持生命優先,或免去病痛為上?

  • 台灣是否應該重新認識和規定安樂死?

2015年12月30日 星期三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02114154 林育賢)

主題:為了國家利益,國籍法的規劃模式是否適當?

◆「種族」(Race)是什麼?人類真有種族之分嗎?為什麼會種族歧視至今仍明顯可見於各地?台灣的種族歧視問題?

摘要:
國家間的人口流動,相較過去而言更為常見,移民也因而更為容易,國籍法則是為了管制外來移民最為實際的規範指標,如第三條第五款所規定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利用題庫考試或消費能力來評斷是否可以申請歸化為我國國民,以保障其之生活無虞,這種方式真的能有效區分出可適應我國之人民,又者符合我國要求所需之人民?此外,由於背景之差異,不同種族及文化的族群也可能產生衝突?而又應該如權斷?

一. 種族間的衝突跟維持  
二.   國籍法
1.      國籍法對於歸化的前置
2.      國籍法所隱含的目的
三.  我國目前對於歸化採取的方針
1.      財力與生存的條件(技術性移民、投資型移民)
2.      題庫的篩選
四.  依據國籍法所採取之措施有效或無效
五.  外國的借鑑

六.  應如何去做矯正

關鍵字:  國籍法、篩選、效果

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04881101 趙魯陽)

主題:
人口問題——為維持健全的人口結構,(台灣)應否立法介入國民的生育決策?

壹、      人口結構的含義與介入手段
(一)對於人口的定義
中華民國以戶籍制度來判別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
   《户籍法》: 中華民國人民以戶為單位向戶籍登記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包括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
   《入出國及移民法》: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人口結構的含義
宏觀的角度,而不是家庭的利益、個人生活的考量
國家合理人口結構的含義:橄欖型
(三)介入國民生育決策的含義
國家立法規定國民生或不生、何時生(包括結婚年齡和生育年齡)或停止、跟誰生或不跟誰生、如何生(自然懷孕或人工生殖),以及生育數量
(四)國家介入國民生育決策的手段
國家立法、行政政策、醫療保障、懲罰機制
媒體宣傳、教育指導、思想動員

貳、國家立法的邊界與作用
(一)   國家立法干預國民生育決策的合法性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國家對於人民基本自由權利的剝奪條件:
如果人口問題嚴重到了上述程度,國家立法可以實現上述利益,便有了干預的合法性
公民的基本人權:對於生命權的尊重、對自己身體控制的排他自主權、對家庭建立的選擇權
(二)國家立法干預國民生育決策的效果
   改變人口結構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
   推動國家宏觀經濟的發展:人口紅利(以控制生育率、出生率調節各個層次的人口數量)
   國家立法干預國民生育決策有可能產生的問題:計劃生育
   影響人民生育觀念,改變社會風氣:長期、世代、思想上的影響
     (三)國家立法的應然選擇
       提供選擇、完善服務or 剝奪選擇、唯一出路?(《歸訓與懲罰》)
   現狀:國家法律已深入到公民的身體(節育、避孕、墮胎、人工生殖、代孕)、生命、生活(家庭)

參、臺灣:國家是否應該立法干預國民生育決策?
       臺灣人口結構現狀
政府政策上升到國家立法?必要性vs. 比例原則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02114104陳俊良)

台灣應區別本國人民與外籍配偶?

回答「自然人與機器人為何/何以有別」時發現,對於種族歧視或是差別待遇,竟是缺乏充分及合理的理由。拉回現實中,國家是否也做出如此蠻橫無理的舉動呢?

在台灣,我們所稱「新住民」的外籍配偶,人數已逼近50萬大關,甚至將會超越約55萬人口的「原住民」。對此,政府制定一系列相關措施,包含並無犯罪前科、需通過基本語言能力測驗、有相當財產及技能,足以自立等,才得以歸化為台灣人民,無疑是加以區別本國人民以及外籍配偶。

然而,政府實施針對外籍配偶的制度,其理由為何?從相關法律來看,總結四個字——「國家利益」。但何謂「國家利益」?並無清楚解釋。

如果沒有實益,我認為不應該區別本國人民與外籍配偶,應該與台灣人民一視同仁,畢竟他們是我國人民的配偶,將成為台灣的新國民。

一、  何謂外籍配偶?
本國籍人民無分性別,與非本國籍人士通婚,其對象皆稱為「外籍配偶」。而由於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中華民國領土涵蓋「自由地區」及「大陸地區」,故官方將大陸、港澳地區與自由地區人民通婚之人士,稱作「陸籍、港澳地區配偶」,與外籍配偶予以劃分。

筆者承認應否劃分兩者,乃為複雜且爭議性的議題,但此非本文章討論之重點,而為書寫方便,也避免讀者詳閱時混淆,請容許筆者暫置爭議,將其總稱為「外籍配偶」。

()數量
1987年,蔣經國宣告解嚴,結束了為期38年戒嚴時期,並開放大陸探親、兩岸交流,也開啟了台灣男女與對岸人民新型態婚姻現象。根據內政部從1987年至20112月統計,外籍配偶人數高達446143人。

() 國籍
台灣不僅開放與對岸交流,增加兩岸婚姻次數外,1994年政府鼓勵台商到東南亞設廠投資,致使與東南亞的國際聯姻急遽增加,使台灣呈現出多元民族的一面。
大陸地區
港澳地區
越南
印尼
泰國
總計:446143
(100%)
286,535
(64.22%)
12,124
(2.72%)
84,315
(18.9%)
27,036
(6.06%)
7,984
(1.79%)

菲律賓
柬埔寨
日本
韓國
其他國家
總計:44613
(100%)
6,931
(1.55%)
4,302
(0.96%)
3,343
(0.75%)
1,078
(0.24%)
12,495
(2.8%)

 ()性別
幾十年來,台灣女性逐漸抬頭,漸漸具有獨立經濟能力,無須再依附於男性背後,能自主選擇交往、結婚對象,擇偶條件日漸提高。而被台灣女性冷落的男性,被迫出走大陸、越南等地,尋求願意共結婚姻的另一伴。這也導致外籍配偶幾乎為女性,高達91%


年度
外籍配偶國籍
大陸(含港澳)
越南
印尼
泰國
菲律賓
2011
298659
18112
280547
84,315
258
84,057
27,036
436
26,600
7,984
2419
5565
6,931
422
6509
  

年度
外籍配偶國籍
柬埔寨
日本
韓國
其他國家
2011
4,302
3
4299
3,343
1576
1767
1,078
309
769
12,495
7048
5447

二、現行外籍配偶歸化標準?
()歸化規定
1
、結婚登記
2
、申請居留簽證
3
、申請外僑居留證
4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
5
、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
6、申請歸化國籍
7、申請臺灣地區居留證
8、申請臺灣地區定居證
9、申請戶籍登記及請領國民身分證

()人權標準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三條
1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2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歸化規定是否符合人權標準

三、外籍配偶歸化困境
(
)境外面談
(
)拋棄原本國籍
(
)入籍財產限制


四、差別待遇之理由
()外籍配偶特殊性何在
()為何其特殊性可構成差別待遇
()開放之弊害

五、結論

關鍵詞:國家利益、合理差別待遇、種族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