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9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 (02114262 李釋心)

《紐倫堡法案》與種族—納粹意志下的「種族」與「健康」

一、前序
1918年,當德意志帝國因十一月革命而瓦解後,德國被迫簽訂嚴苛的《凡爾賽條約》,當時德國人普遍不相信戰爭失敗的事實,並在「刀刺在背理論」的慫恿下,新仇舊恨(基督宗教長期反猶)開始融合起來,並開始激盪出一系列的極右翼主張,將猶太人歸於戰敗的罪魁禍首。

隨著反猶情緒的高漲,1933年,希特勒被任命為德意志國總理,德意志國威瑪共和政府正式開始了它死亡的倒數。隨著威瑪共和國的最後的保護人—興登堡總統的逝世,威瑪共和政府也正式進入了墳墓,隨之而來的是一個全然不同的納粹政權。

在納粹政權的專政下,威瑪憲法被《授權法》束之高閣,並在強烈的意識型態下,納粹黨主導者國會通過了許多的極權法律,尤其許多是惡名昭彰的反猶太法律。其中最有名的就是《紐倫堡法案》。


納粹政權透過了《紐倫堡法案》塑造出來一個想像中的強盛國家,以及國家的絕對敵人—猶太人,並以這條法案建立了一個健康的標準,不論是國家的健康、民族(種族)的健康以及人民的健康。

二、大綱
(一)、歐洲反猶歷史之產生
l   基督宗教反猶理論(天主教、基督新教)
2  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刀刺在背理論」

(二)、《紐倫堡法案》條文之意志
l   國政一體化(1933年)
2  國民(公民)的分類
3   民族(種族)的健康
4   整體國家的健康


三、輔佐資料
(一) 、納粹》
★希特勒:「歷史上偉大的國家興亡,完全是由於種族混合以至破壞了血統純潔所致。為了要防範這種災難的發生,所以國家必須盡到責任,採取防範的措施。」
★希特勒:「大自然的全部工作是強者與弱者之間的劇烈鬥爭—強者統治弱者的永恆勝利。如果不是這樣,整個大自然就祇有衰亡。違背這個基本規律的國家也將衰亡。」

(二)、宗教
★馬丁·路德《論猶太人與其謊言》:
  • 第一:避開他們的猶太教堂和學校,如果摩西活在今天的話,他會第一個燒掉它們。
  • 第二:不許他們擁有住房,因為他們在他們的住房裡做與在他們的學校里同樣的事。然後象吉普賽人一樣將他們圈在一個大廳或圈欄里,好讓他們知道在我們的國土內他們不是主人。
  • 第三:沒收所有他們的禱告書和塔木得經書,因為在這些書里他們傳播謊言、詛咒和對上帝的誹謗。
  • 第四:禁止他們的拉比教書。
  • 第五:不向猶太人提供保護,不許他們使用街道。
  • 第六:禁止他們放高利貸,沒收他們的錢幣和金銀,存放起來,如果有猶太人真正皈依,可以按情況給他一定數額,讓他可以養活自己的家庭。
  • 第七:給年輕和健壯的猶太人鐮刀、斧頭、鏟子、紡織機,讓他們用自己的汗水賺他們的麵包。 」



2015年12月28日 星期一

學期報告論題修正(02114126 江玟儒)


外籍配偶在台灣之法律歸化標準及是否合乎人權?

         隨著全球化之發展,人口快速且頻繁的移動往來各國已屬常見現象,台灣人娶外籍配偶的現象亦日益普遍,對台灣家庭照顧、人力補充等皆扮演重要的角色,然而因其種族、語言、文化、歷史背景差異及社會因素影響,仍可能有適應及認同問題。對於這些新移民該如何制定相關法律規範,這些法律政策是否合乎人權標準?

 一、何謂種族?
(一)定義
(二)種族是與生俱來還是人類自我的分類,能否明確劃分?
(三)為何要劃分種族,是否有其必要性?

二、台灣的外籍配偶相關法規是否合乎人權

                  國際人口流動快速,產生了複雜的移民現象,衝擊各
        國的移民政策與法制。尤其是移民在移入國所遭受的待遇
        是否符合國際的人權標準及國內法對移民的管理之衝突。
(一)人口數量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
(三)《國籍法》
              一般而言,外國人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而為中華民國
      國民者,概依規劃入籍之程序向內政部申請辦理。
 (四)其餘法規
  1.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外國人與我國國民結婚申請來臺面
    談作業要點
 (五)歸化需求案例

三、外籍配偶及新移民之子
               部分法律不僅剝奪外籍配偶的權利,常常也會連帶侵
       害了新移民之子的權益。
(一)國籍法
(二)案例

四、總結   


關鍵字:外籍配偶法律規範、混血兒、種族劃分及人權

學期報告繳交

關於學期報告繳交,請遵守以下規則:
  1. 至遲於一月六日上午八時前(以學校郵件伺服器收件時間為準),請用學校電郵寄報告(PDF檔)至juichung@scu.edu.tw,並在郵件視窗的「選項」處勾選「要求簽收」,在「標題」處,註明「繳交政治思想與當代議題學期報告」,請記得附加檔案。
  2. 報告封面請註明題目、姓名、系級和學號。
  3. 未準時繳交學期報告者,本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

2015年12月22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02114152 陳怡儒)

代理孕母是否侵犯母職?應否開放收費及企業化?

前言:
 《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提及,將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委託人必須是不孕夫妻,且至少有一方要提供精子或卵子。此外,代理孕母必須是無償代孕,且代孕次數不得超過3次,孩子出生後的父母為委託代孕的夫妻。但此修正草案現今仍未通過,因此目前在台灣禁止代孕行為。很多不孕夫妻到代孕合法的國家尋求協助(美、印等國家),最後再透過法律使其成為親生子女。在台灣,代理孕母仍不能普遍被接受,但在美國某些州、印度,代理孕母甚至已有企業化經營模式出現,不但不限制委託授孕者的身分,更不要求委託者一定要提供精卵,使代孕成為不孕者的另一種選擇。

問題:
  1. 何為母職?受孕、妊娠到負起養育之責,皆為母職?民法上對母親的定義為分娩說,但在有人工生殖的技術下,生下小孩者不一定即為血緣上的母親。懷胎十個月即為小孩的母親?還是卵子提供者才是其母親(biological mother)?代理孕母侵犯了母職?
  2. 有人認為代理孕母是子宮工具化或是商業行為,那為何捐贈卵子可拿到高額獎金不算是一種商業行為?
  3. 代孕是否應該收費?代孕的代價應該怎麼衡量?代孕者從胚胎進入體內起,身體可能會受到的痛、妊娠期間的不便與不適、懷孕可能的風險,妊娠後身材的變化,這些如何換算成金錢計算?
  4. 代孕企業化,對於孕母而言是多一種保障還是可能造成另一種剝削?企業化造成的社會問題會不會更大(不限制委託人條件,提供代孕服務)?代孕行為市場化,對於開發中國家的孕母是否造成剝削競爭?


關鍵字:母職、代孕報酬、代孕企業化

2015年12月15日 星期二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2(02114115吳宜家)

選擇議題:人口
論題:為維持健全的人口結構,臺灣應立法收養國際孤兒。

摘要:
  1. 人口結構的推估是一國計算國家勞動力與維持社會的重要指標。由此可以了解該國所必須面對的未來社會問題,而它所涵蓋的測量範圍包含性別、年齡、種族,甚至各地區的細部組成、區域人口密度等。人口結構的穩定,是一個共同體秩序的保證,在此,個別的人被聚合化約成為一個透明的計算體,進入了共同體的生活,無論自知與否,即是一個承諾服從的自我規訓和被制約。
  2. 臺灣的人口結構由國發會103年的人口推計報告指出,肇因婦女生育率呈長期下降趨勢,在不到50年後的將來,全國總人口將降至不到1800萬人,約為今日的3/4左右。國內生育政策的疲軟成效,也使其他解決人口結構問題的對策需要被嚴肅討論。筆者將於此篇報告試圖論述:這個解套的方法,將會是以國家名義立法收養國際孤兒。
  3. 該項政策的價值判斷,將從本國與外國人的分野開啟。首先討論:
  4. 本國人與外國人的區分要素為何?權力的分散化、無形化是如何被應用在認證過程的細緻安排?種族、乃至於國內族群間的相互排斥,如何固化這種意識?
  5. 然後更進一步表示,縱使資本主義與秩序監控的治理,使人在體系的作用之下發展出集體的敵我對峙。但應該有所驚覺的是-我們已不再生活於傅柯筆下,使私有制概念的理解成為生活思考的過程,而是儘管生活水準普遍提升,但社會的人口卻已停止膨脹。
  6. 維持共同體的標準已經加碼。這個標準是:必須置換國民組成的認定意識,直接培育新的臺灣生命。否則,假性的自由對立,會在不久的未來付出慘痛的教訓。

大綱:
第一章 何謂健全的人口結構?
             第一節 秩序的條件
             第二節 共同體生活
第二章 人口結構的缺口
             第一節 臺灣現況
             第二節 國際孤兒政策
第三章 權力綁架意識
             第一節 國家概念
             第二節 種族間的相互排斥
第四章 資本主義的籠罩
             第一節 維持共同體的加碼標準
             第二節 自由的代價

關鍵詞:秩序、共同體、種族、國家、人口結構

學期報告大綱重擬(04881101 趙魯陽)

人口問題——為維持健全的人口結構,(台灣)應否立法介入國民的生育決策?

一、對於人口的定義
  1. 中華民國以戶籍制度來判別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
  2. 《户籍法》中華民國人民以戶為單位向戶籍登記機關於其轄區內分設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包括身分登記,初設戶籍登記,遷徙登記,分(合)戶登記,出生地登記。
  3. 《入出國及移民法》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二、介入的含義

  1. 國家立法規定國民生或不生、何時生或停止、跟誰生或不跟誰生、自然懷孕或人工生殖及生育數量

三、台灣應該立法介入國民的生育決策
(一)介入的合法性
(二)介入的必要性
(三)介入的有效性
(四)介入的效益
四、國家介入國民生育決策的手段
五、台灣不應該立法介入國民的生育決策
(一)介入的不合法性
(二)無介入的必要性
(三)介入的無效性
(四)介入的害處
六、結語:台灣不應該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調節人口結構,而是依照政府政策做「小而精」的規劃與引導,這樣人口問題的解決才會更有效也更具有靈活度。